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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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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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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6月28日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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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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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二、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用人单位应出示有效证明)、工作证等;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状告本单位职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或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三、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举报信箱内,因路程较远等原因的可采用邮寄方法,也可以用电话举报。如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5)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四、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区大队直接受理或处理。3、隶属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遂用人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市劳动支队举报;4、隶属于中央、部队和省用人单位发生的案件,当事人向市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5、区大队接到不属于区属用人单位的投诉信件,应告之当事人向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转给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五、受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六、办理依据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条例》、《信访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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