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冲突“绑架”社会和谐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7月19日14:07 信息来源:
  近一段时间,关于出租车涨价的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抑制涨价的呼声异常强大,但是,由发改委及出租车公司主导的涨价已然成定局。为什么数量如此庞大的出租车群体及市民乘客的反对,却仍然不能够阻止出租车的涨价呢?这里面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话语权的控制问题。涨价的话语权几乎完全由出租车公司所控制,而出租车公司又能够左右、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发改委的定价决策。出租车公司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就是一个怪胎,是一个绝对垄断的暴利行业。严格来说,中国的垄断行业是不遵循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所有现行的法律和制度几乎都无法左右垄断行业的行为。出租车公司口口声声称公司为出租车司机承担了巨额的保险费、管理费及各种其他费用,利润严重亏损,但实际情况是,出租车公司根本就没有对出租车司机发放各种保险,而且出租车的各种维修、管理费用几乎全部由司机担负,涨价以后,付给司机的几百元油补又全部取消。实际上,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大多是违背《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签订权上,出租车司机只有选择权,而没有合法申诉权。所谓的劳动合同,几乎完全是体现公司利益的“霸王条款”。 

  近几年来矿难频发,且屡禁不止。矿难所凸显的社会问题是,矿工以血的代价换取了矿主的暴富,换取了地方政府连年的GDP高增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GDP高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的。 

  以上所述,就是一种典型的劳资不平衡。实际上,在中国很多的行业里,几乎都存在着资强劳弱的状况。因为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劳动力严重饱和的状况。所以,所谓的劳动合同,就只能是体现资方利益的“单边合同”,在合同里面,我们所看到的,几乎完全是资方对劳方的“约法三章”,而没有劳方或劳动仲裁部门对资方的约束,即使是有劳动仲裁部门对资方的法律约束,也往往难以付诸实施。当然,这种情况还不包括那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业。 

  劳资冲突是近年来发生比较多的一种现象,也是构成社会不均衡发展、导致社会冲突的导火索。近几年来,因劳方不满资方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与法律案件就多达几十万起。劳资冲突表面看是一个经济问题,而实质上则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劳资冲突的起源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而滋生权力腐败,而权力腐败则导致资方对劳方的权力控制,资方对劳方的权力控制表面上导致资方利润增加,劳方报酬减少,而实质上则导致劳方对资方的一种普遍的报复心理,使劳资双方严重对立,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及司法的缺位,就可能使得劳资双方的对立与对抗演变为社会冲突,社会冲突如果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就可能会影响社会整体的和谐。因此,劳资冲突问题直接与权力腐败息息相关,又关涉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大局。 

  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制在近年来有所完善,并且相继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事故损失保障法》等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劳动无法及劳动无合同的时代。过去是没有劳动合同,劳方完全可以被资方随意地控制和约束,劳动者吃了亏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调解。尽管现在有了劳动合同,但是,这个劳动合同又完全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有合同但没有执行。这样,劳动者就无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与资方进行利益博弈,无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劳资冲突产生,劳资冲突在中国的表现并不是一种个体性的行为,而表现为一种群体性的行为。当这种冲突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司法调解时,非理性的罢工行为和社会冲突就完全可能产生。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劳资冲突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劳动者是一个社会的主体,因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就是对一个社会社会主体的保护,甚至也可以说是对社会公民的权利保护。劳动维权构成了公民维权的重要内容。西方社会,建立了对劳动者完善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制,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律,而且在司法保障上也相当到位。对于劳动者的尊重与保护就是对与人的主体性的尊重与保护,然而,在中国却并非如此,甚至还有相当多的企业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的情况发生,这是对劳动者人身权益的粗暴干涉。 

  一个社会的和谐主要表现社会内部的和谐、社会外部的和谐、社会内外部的和谐、社会阶层中群体的和谐以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和谐,而这其中,社会群体的就业问题、收入问题又是构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没有一个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任何和谐都无从谈起。从这一点来说,劳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劳动者的一方和作为企业的一方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对平等的市场主体,本身就应该共同遵守市场原则。而一旦出现资强劳弱的劳资冲突现象,市场经济原则就会被打破,市场经济原则一旦被打破,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正常运行,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作者:朱中原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ysl@mainone.cn至或致电:64401238-653。
评论】 【 】 【推荐】 【打印

[热门关键词]: 劳资关系 劳动人事
  相关信息
  · 七旬老太打赢中国劳资关系最长退养官司 2006-11-07
  · 劳动合同招聘立法的缺位 2006-10-20
  · 求职者私人信息被泄露LG面临集体起诉 2006-10-20
  · 未订立劳动合同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吗? 2006-09-26
  · 受骗签下派遣合同被赶出门 五职工怒告"老东家" 2006-09-26
  · 用行规对抗劳动法?败诉! 2006-09-20
  · 严重违纪解除合同要讲证据 2006-09-13
  · “网络通缉”离职员工 游戏米果深陷劳资纠纷 2006-09-11
  · 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解答 2006-08-28
  · 用假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2006-08-28
广告
  我来说两句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 试用期该不该计算经济补偿金
· 仲裁机构不能不讲究劳动效率
· 国际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之探讨
· 罗应龙:阻碍仲裁事业发展的几
· 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还可更进
· 从跨国公司起诉专利侵权看轮胎
· 如何避免医药专利申请的撰写损
· 四国知识产权之困说明了什么
· 什么是格式条款
· 论合同法上的欺诈
· 应怎样订立合同
· 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
· 非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否

铭万版权所有 © 2004-2006 集团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免责声明 | 诚征代理 | 友情链接 | 招聘英才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10-64401203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none.cn
京ICP证05065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铭万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