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更有效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7月26日13:58 信息来源: 上海证券报
  实证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股市发达与否与该国法律对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最典型的案例是波兰与捷克两国股市的兴衰比较:两个国家曾经有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度遗产和文化背景,但是在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的差异导致两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巨大的反差。波兰因为更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其股市因此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而捷克的证券市场则因为漠视证券投资者权益而极 度萎缩。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该观点。在过去的几年中,银广厦、中科创业、新疆德隆等一系列证券大案让我国许多证券投资者损失惨重并逐渐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我国股市也因此走向下跌之路,短短的四年间跌幅高达50%。造成我国股市如此下跌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是证券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保护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虽然各国的历史文化、证券市场现状以及证券立法者和执法者经验的不同使各国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方面有所差异,效果也有好有坏,但是各国证券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进行证券立法和证券执法时都毫无例外地关注对证券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并且各国在这方面显示出趋同迹象。 

  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十点建议 

  1、扭转证券立法中重刑轻民的思想,在将来有关的证券立法或者证券法规修订中进一步体现民事责任的规定 

  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其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赔偿或补偿,之后才是关心那些违法违规者是否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为此,证券立法者在将来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在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证券规章制度时都应该尽量考虑到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实现,使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2、完善相关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1)法院应该尽快推出有关受理因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办法。既然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就没理由不再受理因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为此,建议法院系统在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协商后尽快推出受理与审理该类证券纠纷案件的具体规则,对受理条件、损失计算、举证责任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2)建议成立专业的证券纠纷仲裁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月18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此后,许多仲裁机构在当地选聘证券从业人员作为仲裁员,并与当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当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中宣传与推广证券纠纷仲裁工作,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为此,笔者建议成立一个专业的、类似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证券纠纷仲裁机构,由该证券纠纷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证券纠纷案件的仲裁工作。如有关学者建议,该证券纠纷仲裁机构可以由证券交易所牵头,由相关的证券专业人员、证券专业律师、会计师担任仲裁员。 

  (3)在条件许可的时候推出证券纠纷案件集团诉讼制度。由于证券纠纷案件特别是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而引发的证券纠纷案件中受损害的投资者众多,如果没有集团诉讼制度,这将给证券投资者和法院造成巨大的诉累,导致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为此,笔者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时候推出证券纠纷案件集团诉讼制度,这样也可以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威慑力,增加其违法违规的成本,从而减少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加强对法官的证券知识培训工作。鉴于证券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券知识非常专业,为此应该对那些从事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法官进行证券知识培训,使其对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更加准确与公平。 

  (5)指定特定的法院管辖证券纠纷案件。目前阶段,由于地缘关系,深圳、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对证券纠纷案件有较多的经验,对证券知识也较为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将有关证券纠纷案件特别是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证券侵权案件指定上述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叶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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