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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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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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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7月26日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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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上海证券报
| |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不足之处
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与分析,揭示出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1、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实践落后于法律规定和政策宣传
我们可以在《公司法》、《证券法》中看到许多的责任条款,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法院系统明文规定暂时不受理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而小股东权益被侵犯时要真正通过诉讼程序去起诉公司、公司董事,或者要求公司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时,显得极其困难。典型者如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的资金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股价连连下跌、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但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因此而被要求向中小股东作出赔偿的案例却极为鲜见。许多证券投资者在受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误导甚至欺诈后也无法追究其任何责任等等。
2、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轻民事责任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证券立法秉承了中国以往法律实践中一贯的“重行(刑)轻民”的原则,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这一点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尤为明显。经过统计,修订前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总共36条,其中涉及到有关当事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有34条,而其中只有3条涉及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有所好转,不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不少有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而且在其他章节规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增加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但是,我们认为这些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而且其他配套法规以及法院审判实践导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仍然较难操作。反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则都很清楚明确,也较易执行。
3、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诚信和自律不足,未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由于受利益驱使和缺乏诚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或者自己的股东获取最大利益,而故意或者无意、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因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并不会影响到上述公司的业绩,更不会影响到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前景。而上述公司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也不可能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们受聘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他们在绝大程度上也是协助上述公司完成特定事项,如果缺乏职业道德或者没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管理,他们也不可能在为上述公司的服务时还考虑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一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或者放任上市公司违法并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
4、证券投资者本身对自己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未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等其他证券市场主体能够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投资者绝大部分在对上市公司出现侵犯其权益时所选择的办法是“用脚投票”,即抛售股票、一走了之。绝大多数证券投资者觉得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其中部分证券投资者不知道如何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利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只是抱怨自己运气不佳。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绝大部分中小证券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基本上不予关心,从来不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也从来不管公司的经营状况,正是因为证券投资者自身对自己权益保护意识薄弱,未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经营管理人员认为即便侵犯了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从而间接助长了他们漠视甚至直接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5、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权利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过于落后,不足以最终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法律仅仅是规定了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能够通过哪些救济途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权利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一问题。典型者如:虽然新《证券法》规定了因为他人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内幕交易行为人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 作者: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叶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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