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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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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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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7月26日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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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上海证券报
| | 6、缺少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
虽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设的稽查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查处有关证券侵权事件的作用,但是该部门也主要是以纠正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为主,并不是以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为主要目的,而且对许多证券投资者投诉最终的答复是如果涉及纠纷,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我国没有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于证券投资者就证券侵权这类投诉也基本上未予关注和涉及。没有一个有力的组织为中小证券投资者维权,个别证券投资者对抗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流力量侵权行为的力量显得非常渺小。
7、对证券公司以及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完善导致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漠视甚至直接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等众多的证券公司挪用证券投资者保证金或操纵证券市场的事情被一一揭开,证券投资者对于证券公司的信用已经表示极大的怀疑。证券公司频频出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罪于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虽然法规从一开始就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区分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并且严格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制度保障,导致证券公司可以随时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最终证券公司破产或被接管时已经无力归还客户资产,直接侵犯了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委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行,导致证券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客户优势获得比中小证券投资者多出数倍的利润,从而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
这些年证券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那些股评人士的投诉之多和评价之低让人们瞠目结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渲染夸张自己的业绩,以推荐“黑马”或者保证收益为诱饵吸引证券投资者入会从而收取会费,但是结果却是证券投资者亏损居多。更有些不道德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助庄家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以代客理财作为主业,赚了钱与客户分成,亏了钱则找出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或者一走了之。
9、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管理处于空白状态,使得证券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的关系没有合法保障,发生纠纷也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目前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却是空白。如何规范私募基金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保护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如何规范私募基金的业务行为和管理行为,这些问题不规定或不解决,最终可能导致大量的民事纠纷的爆发,许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10、法院从事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人员欠缺专业知识导致证券纠纷案件判决与执行有一定的冤假错案
法院是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门槛。但是,由于证券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专业知识较为复杂,法院的法官对于证券知识不够,导致他们对于证券纠纷案件可能无法作出正确的裁判。
作者: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叶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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