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在审判实践和立法中遇到的困境与对策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02日11:11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商品房开发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主要分析物业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的与立法不相符合的困境,并积极寻求解决的途径。

    1908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行业性组织国际建筑物业主和管理人员协会(BOMAI),标志着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时代。在我国七、八年前,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住宅小区作为城市的缩影,成为集居住、服务、经济功能为一体的小社会。我国首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于1993年3月成立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业的也得到迅速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我国的新兴行业、朝阳产业。但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和物权法律结构阻碍了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推行,加之相当一部分业主法制差,如业主大会不能按时成立或职权不明,业主被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侵权而法律无法予以有效地保护,专项维修基金使用不规范,去向不明等等,导致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近期讨论的热门话题,不同部门、不同人士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如何减少该类案件发生提出了不同观点。在这里,笔者拟从物业管理在审判实践和立法中遇到的困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类型及法律关系 

  (一)物业的概念 

    "物业"对应的英文是"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含义是:"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已成为有确切定义的规范化术语。一般认为,"物业"指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所属配套设施与场地。一个完整的物业一般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1)建筑物本体(2)附属设备(3)公共设施(4)建筑地块。 

   (二)物业管理的概念、类型及法律关系 

    (1)物业管理概念 

    物业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一般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狭义的物业管理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广义物业管理与狭义物业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物业管理机构的范围不同。 

    (2)物业管理的类型 

    根据物业管理的主体,即物业业主是否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实现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可以分为委托型物业管理和自主型物业管理。委托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将自己的物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自主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不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实施管理。 

    根据的物业管理的运作方式和目标,物业管理可以分为服务型物业管理与租赁经营型物业。服务型物业管理,指专业机构对物业的管理,实际是物业的一种售后服务,目的在于确保物业正常使用,处长物业使用寿命,方便业主生活。租赁经营型物业管理,指对物业的管理,实际是物业的经营即创造租赁条件,赢得租户并为之服务,通过收取租金,获得利润。 

    根据物业管理的对象,物业管理可以居住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管理、特种物业管理。居住物业管理针对业主(使用者)居住的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商业物业管理针对写字楼、商场、宾馆以及旅游场地设施。特种物业管理针对特定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厂房、仓库以及医院、图书馆等特殊物业。  

    (3)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1、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2. 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4. 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作者: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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