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08日14:12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七、结语

    确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不能被合同名称所迷惑,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在准确认定事实基础上,搜索请求权基础规范,当法律事实成为法律推论的小前提后,根据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符合保险法某一完全法条的全部构成要件,该完全法条的法律效果即应适用于保证保险。[59]而不能不对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牵强的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 

注释: 

[1]目前,我国开办的保证保险险种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 

[2]有观点主张,因实践中履行保证保险合同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在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的疑难复杂情况,建议应当停办保证保险业务。笔者认为,此主张有因噎废食之嫌。 

[3]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如2002年1月26日,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和中国保险公司法规部在哈尔滨市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最高法院研究室及有关庭室、部分高级法院、高校法学院、保险公司、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二十余人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有诸多观点难以弥合。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80页。 

[4] 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监会“保监法〔1999〕16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5] 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6]李建智著:《保证保险辨析--兼评“借款保证保险”在学术上理论上的认识误区》,载中国保险学会主办《保险研究》1994年第2期,第12-14页。 

[7]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页。 

[8]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9]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10]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其受雇人之不诚实或其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人(雇主)的受雇员工将诚实执行职务,如有不诚实行为(如欺诈、侵占等)致被保险人遭受金钱或财物损失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保证保险,也就是狭义的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人的债务人将忠实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有不履行债务之情事,致债权人遭受金钱或财物损失者,由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我国目前开设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则属于后者。参见李华著:《贷款保证保险中银行利益的保护》, 载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春字号。又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之见解。  

[11]如果投保人为债权人,其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是保证保险合同,而是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页。 

[12]载2005年2月18日http://www.cfcjbj.com中外民商裁判网。 

[13]祝铭山主编:《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保险合同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05页。 

[14]载2003年3月9日http://www.chinacourt.org中国法院网。 

[15]王爱军著:《对一起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法律问题的探讨》载2003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之民事审判版。 

[16]转引梁冰等著:《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2005年3月25日http://www.asiainsure.com环亚保险网 。袁宗蔚著:《保险学——危险与保险》,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619页。 

[17]齐秀梅等著:《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关系解读-兼议保险机制介入消费贷款风险分散领域的模式》, 载《行政与法》2003 年第6期,第86-88页。 

[18]贾林青著:《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第23页。 

[19]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经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中保保险青岛分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惠德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 》。 

[20] 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监会“保监法〔1999〕16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21]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2]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3]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4]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5]刘晋文著:《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2004年2月18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之民事审判版。 

[26]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27]王爱军著:《对一起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法律问题的探讨》,2003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之民事审判版。 

[28]褚红军著:《保证保险合同三议》,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总第443期),第41页。 

[29]混淆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虽然在信用保险中保险标的也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易言之,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是权利人。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够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易言之, 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义务人。 

[30]详见保险法第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三、四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的之规定。 

[31]详见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之规定。 

[32]目前,虽有专门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公司,但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险仍有质的区别。 

[33]王亚明著:《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2003年11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之民事审判版。 

[34]贾林青著:《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第21-23页。 

[35]唐松涛著: 《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和贷款——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2005年5月10日《人民法院报》C3版。 

[36]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95号” 民事判决书《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37]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8]郭德方等著:《保证保险若干问题谈——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的修改与完善 》,载中国法院网。 

[39]唐松涛著:《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和贷款——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2005年5月10日《人民法院报》C3版。 

[40]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41]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2]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 

[43] 1983年9月1日“国发[1983]35号”。 

[44]李建智著:《保证保险辨析--兼评“借款保证保险”在学术上理论上的认识误区》,载中国保险学会主办《保险研究》1994年第2期,第11页。 

[45]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46]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附则中所的“主要险种名单”第五类“保证保险类”包括 :“投资保险、保障与赔款保险、雇主忠诚担保保险”。 

[47] 1999年8月30日“保监法〔1999〕16号”。 

[48]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23日发布的“法发〔1997〕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 第八条规定:“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该批复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未公开发布,所以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 

[49]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在此之前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50] 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监会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的“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征求意见函”作出的“保监法〔1999〕16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51] 《中保保险青岛分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惠德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 

[5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53]实务中持同样观点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是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从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基础民事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所以,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当被保证人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被保险人不能同时要求作为基础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保证人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互负连带责任,保险人只能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独立承担保险责任。”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课题组联合作出的《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载2004年12月2日中国法院网。 

[54]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55]理论界也有持该观点者,认为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但实际上是对买卖合同的担保,具有较强的保证性质,因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但保险法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适用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者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页。 

[56]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57]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58]张海荣等著:《保证保险是一种有别于保证的独立担保形式——兼与王爱军同志商榷》,2004年1月14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之民事审判版。 

[59]这里所阐述的完全法条仅为据以裁判的核心法条,尚需其他说明性和补充性法条进行补强。 


(作者单位: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克才    

    上一页   [1]   [2]   [3]   [4]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ysl@mainone.cn至或致电:64401238-653。
评论】 【 】 【推荐】 【打印

[热门关键词]: 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 合同 保险 保证 法律适用
  相关信息
  · 浅议电信服务合同案件中的滞纳金问题 2007-01-23
  · 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 2007-01-23
  ·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 2007-01-22
  · 合同笔误“蚊帐布”成“蚊帐”本案如何处理 2007-01-19
  · 合同中对“根本违约”的判定 2007-01-19
  · 协商或者解除合同要支付补偿金   2007-01-18
  · 集体合同不履行工会告你没商量 2007-01-18
  · 职业健康与保险:企业高管篇 2007-01-15
  · 劳动合同法:裁员门槛和经济补偿提高 2007-01-05
  · 票据基础知识:保证 2006-12-27
广告
  我来说两句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 试用期该不该计算经济补偿金
· 仲裁机构不能不讲究劳动效率
· 国际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之探讨
· 罗应龙:阻碍仲裁事业发展的几
· 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还可更进
· 从跨国公司起诉专利侵权看轮胎
· 如何避免医药专利申请的撰写损
· 四国知识产权之困说明了什么
· 什么是格式条款
· 论合同法上的欺诈
· 应怎样订立合同
· 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
· 非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否

铭万版权所有 © 2004-2006 集团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免责声明 | 诚征代理 | 友情链接 | 招聘英才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10-64401203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none.cn
京ICP证05065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铭万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