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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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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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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8月14日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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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劳动报
| | 案情介绍
上海新华物流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新华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且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公司为在选择人才上保留主动性,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采取了多种期限和形式的劳动合同,如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为6个月,合同内容比较简单;另外还有三年期、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两种劳动合同内容比较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也比较具体。
孙女士2005年6月经人才中介机构介绍进入这家物流公司工作,单位与她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这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孙女士的工资为2000元。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转正后的工资调整为3000元整。
在工作期间,新华公司曾要求孙女士提供《劳动手册》及原单位的退工单,但孙女士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能提供。公司还发现孙女士有虚构工作经历的可能,且在进入公司以后的工作表现不佳,给公司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因此,2005年9月26日,新华公司以孙女士试用期内无法满足物流公司的工作要求为由出具了辞退函给孙女士。对于公司的辞退孙女士不甘心,在退工的第二天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每月1000元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并按照月工资300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及上述两项总和25%的经济补偿金,后又提起了讼诉。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孙女士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2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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