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强行调我去北京?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14日15:04 信息来源: 劳动报
  问:我2003年大学毕业应聘进入广州一家中日合资的化妆品公司,我和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派我到上海分公司工作,目前的工作职位是上海地区市场部经理。经过这几年的磨合我已适应了上海的生活,并在这里安了家,工作开展得也很顺利。但近两个月来,广州总公司不断地联系并要求我去北京开拓新市场。我已明确告知总公司不同意去北京工作,但公司还是给我发来调函,要我在这个月底到北京报到,还说调动员工工作地点是公司的权利,如果我不去报到将会被视为旷工,而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超过3天就会被开除。请问我是否必须接受单位的工作调动?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单位开除了我,该如何维权?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关于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从你来信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劳资双方就劳动关系履行的地点已在劳动合同上作了约定,即写明你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因此双方都必须遵循该项约定。现用人单位提出要将你调到北京工作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所在的公司要变更合同履行地,应事先征得员工同意,方才有效。在你已明确拒绝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继续在上海工作,公司单方变更的行为对员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按照上述的分析来看,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调动函把员工从上海调到北京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超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正常范围,也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员工对单位的违约行为当然可以不予接受,如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开除员工的,员工可以诉诸于法律要求单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作者: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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