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16日16:06 信息来源: 专家供稿

  [评析]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或认为被告人无罪等不同意见。这些意见的存在,说明在审判实践中对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还没有一个充分明确的认识。

  信用卡作为持卡人在银行存款和在商店信用消费的金融凭证,是现代金融管理活动的重要媒介,也是持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维护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既是维护金融管理的正常活动,也是维护持卡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为了保证信用卡使用的安全,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上设置了储存持卡人个人金融信息的磁条。信用卡磁条内的信息,一般记载持卡人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号码和防伪密码。从设置磁条密码的目的和技术要求看,磁条内信息只被持卡人自己掌握,因此,在信用卡的使用上,磁条内的信息,具有证明持卡人身份和权利的作用。谁掌握这些信息,谁就可以被认为是权利人。若这些信息被伪造信用卡的人获取,伪造信用卡的人就可以把该信息拷贝至伪卡的磁条制成伪卡,从而该伪造的信用卡就可以被当作真卡使用。伪卡持卡人可以用伪卡在商店信用消费,也可以提取真卡所有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因此,窃取合法持有人信用卡磁条内的信息,除了被不法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可合法利用的价值。

  从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系统看,伪造信用卡由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制造或用其他方法取得空白信用卡、在空白卡上伪造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身份以及将窃得的他人信用卡磁条内的信息拷贝至伪卡磁条等四方面的行为构成。其中,前两个行为属于制造“零部件”行为,后两个行为属于“组装”行为。该制造“零部件”的行为和“组装”行为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系统。作为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系统的前期行为,获取伪造信用卡的“零部件”是“组装”伪卡的前提条件,由于该前期行为已经是直接针对信用卡实施的行为,因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作为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系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同将窃得的信息拷贝至伪卡磁条一样,均属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由于伪造信用卡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伪造信用卡犯罪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伪造信用卡犯罪。对于行为犯的认定,在证据上只要求具备行为最终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证据。对于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构成,在认识上要防止一种偏差,即只把伪造信用卡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组装行为认定为伪造信用卡,而把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掩护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系统之外,或把窃取信息这些前期行为认定为预备行为。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在于其割裂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系统中各有机组成部分内在的必然联系,从而也必然地割裂了窃取信用卡信息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系统的内在联系,以致在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构成伪造信用卡犯罪的证据上,因缺乏伪造结果的证据而陷入困境,得出一个被告人构成伪造信用卡犯罪的证据不足的结论。
作者:阮传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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