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无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书》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17日14:20 信息来源: 专家供稿

  案件回放 

  原告A原是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B支行(以下简称“B支行”)处职工,从1993年起一直在该支行工作。1997年7月18日起,原告A与工行某支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10月29日,A与B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员工自谋职业协议书》。A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4052元整。 

  2005年11月,A的家人得知此事,觉得A的行为非常反常,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谭律师,是否可以撤消劳动合同解除书,恢复原告A与B支行的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谭律师接手该案,分析证据后发现对A极为不利,似乎很难找到突破口。若按常规方式思考该案代理思路,恐难奏效,只能“反其道”而行之,逆向思维来解决。谭律师发现,A的辞职没有任何动机,既不是因为要出国或有更好的工作单位,也不是要自谋职业,也不是要读书或其他计划,而是呆在家里,为什么会突然提出辞职呢?通过仔细研读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询问当事人及家属,一个细节引起了谭律师的注意。 A从1993年起就在B支行营业柜台工作,从未发生任何差错,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然2004年初起,B支行以A 在工作经常发生差错为由,通知A待岗、试岗,不久A与B支行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向仔细的A为什么会突然经常发生差错呢?谭律师觉得很蹊跷,于是询问A的家人A的健康状况,后来得知A曾于2004年8月30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开了些治疗精神异常的药物。结合该情况,谭律师想到,有可能A早就精神异常,才会在工作中屡屡出错。最后确定以当事人A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为突破口,能否证明原告A签署上述协议时的精神状况成为本案的关键。如若通过精神医学鉴定原告A当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案件将会出现根本性转机。

  确定该方案后,谭律师着手证据材料的准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精神医学鉴定。事后,(2006)沪精(鉴)字第2号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A签定协议当时及目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目前原告A精神状况已恢复正常,且愿意归还被告当初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一、原告A与被告工行B支行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员工自谋职业协议书》无效。二、原告A与被告工行B支行自2004年10月2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三、原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工行B支行经济补偿金840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工行B支行负担。 

  补记:判决后不久,谭律师接到B支行代理律师的电话,表示B支行服从法院判决,希望谭律师陪同A及家人配合B支行对A工作的协调安排。A的家人对突如其来的转机充满了惊喜,对谭律师的工作充满了感激。 

  案件感悟 

  思路决定出路。无论是对处理案件或是做别的事情,在看似无望的时候,不妨换个角度思考。事实本身本无变化,只是转变一下思路便能达到“柳暗花明”的效果。 

作者:谭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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