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他人员工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25日13:27 信息来源: 法制快报
  龚律师:  

    我公司与张某签订有3年的劳动合同,并聘任他为项目经理。合同至今年11月底止。但最近发现,张某背着我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从今年5月3日起计算。而某公司明知张某与我公司的合同未到期仍与他签约。因我公司不规定张某坐班工作,他便两头兼职。自他和另一公司签订合同后,其每月的业务额明显下降,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因合同未明确如何赔偿,我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请问,某公司招用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公司能否要求张某和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读者 李建风  

    李建风读者:  

    张某与你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满,其在合同期内又与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原合同规定,是违约行为。某公司明知张某与你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损害了你公司的利益。  

    如果你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可要求张某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某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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