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28日11:49 信息来源: 全球采购网站

  一)、专门用语定义   

    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诸多的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专业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如管理体系、商标许可使用、区域保护、加盟金、特许经营使用费、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等。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特许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这些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管理体系是指特许人所有的有价值的专用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某某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又如:“本合同所称产品是指特许人代理销售的某某牌石油化工全系列产品及特许人代理的各种汽车清洗养护设备。包括......”。   
   
    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地域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许可的内容大致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等。合同应明确规定它们的名称、登记号及其它登记注册情况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和地区等事项。签订合同时,被特许者应该审核有关权属证书的原件。  

    特许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应明确规定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权限等。  

    合同期限短则一年两年,长则十年八年,最长可达二十年,通常为三至五年。期限的长短与行业特点、加盟店的投资大小、投资回收期长短等因素有关。  

    同时,合同应规定延长或者续订合同的条件和期限。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后,乙方(被特许者)要求延续特许经营期限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60日,向甲方(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未提出申请的,合同终止。”  

    特许权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许人有权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它通常是用来限定被特许者使用的特许权的空间范围的。同时,它也可以用来限定特许者在特定地区发展加盟商的数量,防止因特许者贪婪而无节制地发展加盟店,造成特许体系内部发生恶性竞争,危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健康运作,损害被特许者的利益。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再在某某省市某某区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商圈保护设定方式通常有: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划区划分、在地图上标明、买断地域发展权、指定卖场等等。  

    三)、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有:  

    第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特许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监督权是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统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监督权通常是通过执行督导程序和制度来实现。虽然各企业的督导程序和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其职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麦当劳采用“神秘顾客”的手段来检查监督加盟店的产品、服务质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费及其他各种服务费用。特许经营费是指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有的企业还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这些费用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其他各种服务费用通常有广告费、店面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委托代理费等等。这部分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以外单独约定。这些费用既反映了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同时又是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保证和源泉,有关各种费用的详细问题我们在以后做专门讨论。  

    第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特许合同,取消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这是特许者的解约权。解约权的行使对特许双方的影响很大,因此对相关条款的制订应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于特许经营体系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特许者应充分估计解除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不良影响,不是万不得已,不要行使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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