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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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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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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8月28日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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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全球采购网站
| | 四)、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特许经营权授予的依据是特许经营合同,在形式上,通常举办一个象征性的授权仪式或颁布发授权证书,营业象征通常是指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招牌、宣传用品、工作服装、营业方式等。经营手册是指《单店营运手册》、《VI手册》等。
第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通常是由特许者统一安排教育和培训,如被特许者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通常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店址选择、店面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的策划。设备的安装调试、物品采购、员工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五)、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规定,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有:
第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这里主要是指获得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利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专利、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 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这是被特许者购买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主要目的,但双方应对如何正确使用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 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特许者应安排好接受培训的人员,充分利用培训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许者接受特许者的指导是维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对被特许者指导是维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对此被特许者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接受特许者的指导不仅是被特许者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六)、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规定,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一、 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特许经营合同通常规定被特许者必须按《单店营运手册》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营业活动,以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统一。
第二、 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目前被特许者在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时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时缴纳费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减少应缴额等方面,对此,特许者可采取的对策一是收保证金,如特许者拖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者可用保证金充抵;再就是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被特许者的监督;另外,采用定额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代替按比例缴纳的方式。
第三、 有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不仅是特许者的要求,而且关系到被特许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许体系中,如某一个加盟店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如深圳某连锁超市发生“剁指事件”,很快影响到整个体系,使体系中所有的连锁店营业额急剧下降。
第四、 有义务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分别也反映在下面不同条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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