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部长助理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0月08日10:33 信息来源: 新华网
  今年9月1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国庆、中秋佳节前夕,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当前促销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要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黄海:当前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目前,我国虽有一些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但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中,且这些规定往往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对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尚无相应规制。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2日发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记者:《办法》主要通过哪些方面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  

  黄海:《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力求从多角度、多方面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黄海:《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当前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办法》如何加强监管?  

  黄海:近年来,一些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由于事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促销活动期间人员拥挤、堵塞交通、甚至引发人身伤害等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记者:为什么要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黄海:许多消费者反映,商家促销宣传不规范,突出表现为,零售商没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详细的促销信息,或者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确,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了促销宣传的基本原则。规定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要求零售商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第四,对明示事项的变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作者: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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