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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长助理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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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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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0月08日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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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新华网
| | 记者:《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问该条款如何理解?依据是什么?
黄海: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对此反映非常强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现在一些零售商在促销前先提高价格,再打折降价,实际上卖出去的价格比促销前还贵。请问,《办法》对规范促销价格行为有哪些规定?
黄海: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问题中,消费者反映最强烈之一就是价格欺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曾在2005年9月开展网上问卷调查,68.4%的消费者反映购买促销商品时,最担心碰到“商品的价格在促销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张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办法》为此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为加强监管力度,《办法》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记者:我们看到《办法》对时下流行的“限时抢购”、“限量抢购”等促销方式也进行了规范,请问,规范这类促销方式的出发点是什么?
黄海:消费者反映的限时促销、限量促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按照广告宣传到商店购买促销商品时,零售商以促销商品已经售完为由拒绝兑现承诺。为此,《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如果零售商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记者:《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请问,零售商为什么要对促销商品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的责任?
黄海: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作为商品的属性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因此,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
记者:《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了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五个部门,请问,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黄海: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因此,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记者:当前零售商的促销活动花样繁多,《办法》只是针对其中的打折、有奖销售、限时促销、限量促销、积分优惠卡等促销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请问,零售商的其他促销行为是否也适用于《办法》?
黄海:《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零售商所有的促销活动都属于《办法》调整的范围。事实上,《办法》的很多条款属于普遍性规定,零售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促销形式,其在促销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包括促销宣传明示义务,促销商品质量责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责任,明码标价,不得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对零售商最终解释权的限制等等。消费者可以援引这些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零售商如果违反《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黄海: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记者:请问,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外,行业协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黄海: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发挥行业协会紧密联系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办法》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通过零售行业的信用建设,将促使零售商更加注重企业的自身形象,诚信促销,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构建和谐商业环境。
作者: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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