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里打出的驰名商标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0月30日11:21 信息来源: 人民法院报
  前不久,《汕头日报》上刊登了广东省汕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发布的致歉声明。声明大意是:该公司于2002年底经有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至2004年7月间一直使用“国美电器”的字号进行经营。鉴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美电器”注册商标自2004年4月开始陆续多次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在没有征得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国美电器”字样来做他们公司的字号进行经营,侵犯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特予道歉。

  这则致歉声明,标志着列入“2005年广东知识产权十大案件”的这宗案件,通过司法程序而尘埃落定。

  继“国美电器”商标侵权纠纷案之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了一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先后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蜂花”、“黑牛”、“佳雪”等多个驰名商标,并对“黑牛”等驰名商标实施跨类别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了这些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和商品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近期,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HENNESSY”(轩尼诗)商标侵权案,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认定其“HENNESSY”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别的广泛保护;判令被告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当事人说

  原告:商标专用权被侵犯

  被告:依法使用企业字号

  原告——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国美电器”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自公司成立时起就以“国美电器”字号及“国美电器”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2000年1月28日依法受让取得“国美电器”商标后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2004年4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国美电器”商标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4年6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以“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企业名称,并且在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及销售小票的印章上使用“国美电器总汇”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未经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许可,将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国美电器”和注册的“国美电器”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的“国美电器”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领域并在招牌及销售小票的印章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

  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申请企业成立时已经依法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经汕头市工商部门依法核准使用,所以使用该名称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销售发票上使用“国美电器总汇”是对自己合法拥有的企业字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经营范围、服务区域不同,所以,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国美电器”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原告在汕头市及周边地区并没有设立家电零售机构,在这些地区公众中也不具备相应的知名度,所以,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商业行为不存在交叉性。

 案件回放

  南北“国美”对簿公堂

  记者  宿华文

  2004年6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到广东出差时,在汕头市区繁华路段意外发现有一家销售家电的商场,门前悬挂着“国美电器总汇”字样作为门头招牌。再经了解方知,该商场在经营中除使用了经注册登记的“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外,还使用了“国美电器总汇”字样的印章。
作者:宿华文    

    [1]   [2]   [3]   下一页>>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ysl@mainone.cn至或致电:64401238-653。
评论】 【 】 【推荐】 【打印

[热门关键词]: 商标 知识产权 国美电器
  相关信息
  · 四国知识产权之困说明了什么 2007-01-24
  · 中国制笔业需警惕国际知识产权大网 2007-01-23
  · 启蒙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007-01-23
  · 商标也疯狂:商标营销术 2007-01-23
  · 民族医药产业亟待知识产权保护 2007-01-18
  ·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的比较 2007-01-17
  · 论文化和知识产权文化 2007-01-17
  · 知识产权的“杀伤力"有多大 2007-01-16
  · 自主创新要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 2007-01-16
  · “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非知识产权 2007-01-16
广告
  我来说两句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 试用期该不该计算经济补偿金
· 仲裁机构不能不讲究劳动效率
· 国际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之探讨
· 罗应龙:阻碍仲裁事业发展的几
· 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还可更进
· 从跨国公司起诉专利侵权看轮胎
· 如何避免医药专利申请的撰写损
· 四国知识产权之困说明了什么
· 什么是格式条款
· 论合同法上的欺诈
· 应怎样订立合同
· 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
· 非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否

铭万版权所有 © 2004-2006 集团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免责声明 | 诚征代理 | 友情链接 | 招聘英才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10-64401203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none.cn
京ICP证05065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铭万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