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权调查应适度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1月07日08:46 信息来源: 中国经营报
  新修订的银监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涉嫌违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而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审计法》都赋予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当隐私权遭遇调查权,两者能否并行不悖?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隐私权专家李德成。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该如何协调相关调查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在行使相关调查权的同时保护个人必要的、正当的隐私权?

  李德成:我认为有关部门在行使调查权时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到底是否有必要对相关个人进行调查,调查信息的范围是否超越了调查所必须知悉的内容,调查信息的挖掘程度是否合理。如果知道五个问题就可以完成相关的调查,那么就不应该问第六个问题。如果一个问题只要大致了解即可,那么就不应该深入探询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分寸和度的把握要遵循必要性原则。 

  二是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权益的侵害,那么应允许被调查人寻求救助,应该从制度上保障相关主体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经营报》:现在多个部门都拥有调查权,这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调查成本,是否应该研究一种机制来协调和规范各部门的相关调查权呢? 

  李德成:随着隐私权保护的进一步推进,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使调查权时,应该在行政法规上进行协调。比如刚才提到的度的问题,搜查范围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信息共享。比如调查中可以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的信息,就没有必要再对相关个人进行多次调查。否则调查成本会比较高,效率又相对比较低,同时还会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涉及个人信息的搜集时,最起码需要行政法规这一层级的法律予以规定。
作者: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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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 隐私权 保护 调查 适度性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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