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店大欺客”将遭严惩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1月07日14:29 信息来源: 法制网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虽然只是一项部门规章,但该办法却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调研一年多的时间才正式出台,期间还通过商务部官方网站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社会各界300多条意见。11月6日,五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就办法实施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商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否则将遭严惩。

  想让自己的商品摆到大商场和大超市的货架上,不少中小供应商都得不情愿地先交上一笔不菲的“进场费”、“上架费”甚至“店庆费”等费用,一段时间以来,这种零售商“店大欺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做法,几乎成了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行业潜规则。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零售商不合理收款、拖欠货款等做法,不仅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损害供应商的利益,还有可能因为零售商长期拖欠占用货款,导致类似轰动一时的“普尔斯马特超市破产”事件,零售商最终资金链断裂,使更多的消费者遭受损失,引起社会动荡。

零售商三条枷锁“卡”住供应商

  黄海介绍说,由于近年来零售行业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又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占据了优势地位。零售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的主要表现有三类:一是不公正条款,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二是不合理收费,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阻碍供应商的发展,从而影响这个产业经济的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

  此外,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存在滥用优势地位损害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利益,破坏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行为。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解释说,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正常交易本属普通民商事行为,无需政府干预。但如果零供之间出现不公平交易,损害市场交易秩序,而市场本身又无法解决,那就属于公平交易法范畴,政府应当干预。当零售商凭借其掌握的销售终端处于优势地位,并打着合同的旗号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时,合同自由原则已没有意义。此次五部门联合出台办法,进行适当行政干预,正是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作者: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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