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施行新法规范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2月06日11:11 信息来源: 金阳时讯
  12月起,贵阳市施行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10年内将不准从事这些业务。 

  新办法中,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提供发货凭证的,发货单位或进货单位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没有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由文化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段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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