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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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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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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2月18日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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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goodlawyer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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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报酬,一场官司在所难免,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劳动者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却拿出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效。
用人单位拒付工资不服仲栽
2002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对她较满意,即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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