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11日17:03 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在当今世界,技术的革新和社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愈来愈高,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国内)的开发和利用在日益增长,新的通讯手段如国际互联网在蓬勃发展,这些都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知识产权纠纷并建立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目前,仲裁是各国避免大量诉讼的唯一有效途径。(注:see nutzi,: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tion, 4 eipr 192 (1997)。)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讨论与知识产权仲裁有关的问题。

  一、概述

  知识产权仲裁是指至少涉及一项知识产权权利纠纷的仲裁。知识产权权利纠纷可能表现为侵权纠纷,也可能表现为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并不是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都是知识产权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或成套设备转让合同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这不足以将有关纠纷归于知识产权纠纷。因为这类合同的特征是“建设”和“转让”,只涉及合同终止、违约补偿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只有诸如因某项知识产权的行使、被侵害或某项知识产权是否成立或有效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才是知识产权纠纷。(注:see nutzi,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tion, 4 eipr 192 (1997)。)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1)技术性。区别于一般仲裁的专业性,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含量愈来愈高,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通常都有愈来愈强的技术性,而且愈加复杂。比如说,只有技术专家才能决定某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注:see nutzi,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tion,4 eipr 193 (1997)。)

  (2)保密性。保密性本来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共同要求,但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具有独特的意义。它除了要求保护当事人一般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注:see nutzi,: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tion, 4 eipr 192(1997)。)

  (3)快速性。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因为惧怕法院冗长的诉讼。但知识产权纠纷所要求的快速性具有特别的意义。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与技术的革新密不可分。技术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不例外(目前大约只有9—14个月)。(注:see nutzi,: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tion, 4 eipr 192 (1997)。)有些专利技术在保护期届满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护的价值和意义。这表明有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使用周期越来越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仲裁比任何其他类型的仲裁对快速性的要求更有特殊的意义。有鉴于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中心”设立了一种“快速仲裁程序”。该程序缩短了仲裁员对案件听审的时间,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53条第2款,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5年第6期,第64页。)wipo“仲裁中心”之所以采纳这个原本是个别国家的国内仲裁程序,并非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正是为了适应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这一程序在国际仲裁机构中是绝无仅有的。又如德国为贯彻欧共体1988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共同体国家商标法,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新商标法采用了“快速注册制度”。(注:见《知识产权》1996年第4期,第47页。)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知识产权领域要求快速这一特点。(注: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特点有些与普通仲裁相同,但却具有特别的内涵。)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国际间寻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努力也一直未停止过。鉴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1993年12月30日,经过长期的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终于达成并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根据该协议的规定(trips第64条),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的解决可借助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包括仲裁方式(世界贸易组织章程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不过,该机制仅限于解决成员间为执行trips的争端。1993年9月,为使国际间私人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争议也能得到有效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体大会正式批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 arbitration centre)。“中心”主要负责审理解决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并且不要求当事人必须与条约成员国有某种关系,也不论其国籍所属。为了更有效和迅速地解决争议,“中心”的服务也不限于知识产权争议。这样,当事人便不必在将争议提交“中心”之前花时间和精力去认真考虑其争议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争议而能否提交“中心”解决。国际间知识产权专门仲裁机构的建立是知识产权仲裁的一个重大发展。

  不仅如此,联邦德国及奥地利等国均设有版权纠纷仲裁委员会(arbitration board),以解决版权许可合同引起的纠纷。当然,这种机构一般不受理侵权纠纷。(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3月版,第259页。)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如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知识产权的纠纷一般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如工商局、专利局和版权局等)和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原来由人民法院经济庭或民庭审理。从1993年起,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高级法院及不少地方法院如北京、天津、上海、武汉、西安、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等地的中级法院都相继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些无疑都表明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专门化这一要求。同样,作为准司法途径的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只不过目前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仲裁与其他国家一样,仍然由相应的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受理,还没有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那样的专门性仲裁机构。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国内、国际流转的加速,各国在国内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已为时不远。
作者:吴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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