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之争实为知识产权之争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15日11:49 信息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些年来,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那就是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中国企业近几年来遇到的DVD专利许可、数字电视制式之争、思科诉华为、3G移动通信标准之争、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等事件,充分反映出这一问题的存在。这种动向在IT产业内尤为明显。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日益密不可分。借助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的新技术,是制定新的技术标准的前提和基础。而技术标准是发展技术的规则和基本依据。技术标准本身原本应属于公有领域,公之于众,提供给相关行业参考、采用、执行,有些甚至要强制执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属于专有领域,两者之间有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标准结合,给我们产业界,尤其是IT产业界提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给我们法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学界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值得我们共同去关注和研究。

  面对这一现实,我们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制定技术标准应尽可能结合自主知识产权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技术标准是对生产、建设、商品流通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对技术文件常用的图形、符号等所作的规定。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不同,技术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

  技术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设置的标准。事实标准是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少数企业共同设置的标准。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某个企业依据其市场优势形成的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标准,最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的结合,被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类似的还有历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录像机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录像机标准。另一类是由若干企业联合制定的标准,如DVD机标准。

  作为法定标准,一般强调的是公开性、通用性、一致性、系统性。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的避免将知识产权引入标准,尽量采用那些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使其标准出台后便于推广。对于无法避免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则要求权利人公开做出承诺,放弃其权利或者至少做出合理许可他人实施的保证,否则不予考虑纳入相关标准之中。

  但是作为事实标准却与法定标准不相同。在事实标准中往往包含或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特别是事实标准制定者自有的知识产权,实施这些标准很难避开这些知识产权的制约。

  面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带来的现实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增加开发、创新的投入,力求占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将其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如大唐电信那样代表我国提出TD-SCDMA标准,被国际电联(ITU)接纳并成为世界三大主流3G标准之一。

  标准制定的前提是技术实力。没有强大的开发实力和技术创新实力,是难以参与标准的制定的。高新技术的复杂和风险,使得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很难开发、占有涉及到一项标准的所有核心技术。制定自己标准的根本目的,不是一定要垄断一项标准,而是要争取在一项标准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这种参与权是依靠在标准中所拥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来体现的。

  将一个企业制定的标准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标准,本身难度就是相当大的,更不要说形成国际标准。这对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是难于实现的。在这里提出这一问题,目的在于促使社会各界树立起一种意识,那就是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意识。在一个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时,应该有这种意识,在一个行业制定自己的行业标准时,也应该有这种意识,在一个国家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时,更应该有这种意识。
作者:李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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