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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之争实为知识产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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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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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15日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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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 | 采用技术标准应充分注意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
对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更为现实的问题不是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而是如何合法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学习、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技术标准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有这样一种传统观念,即认为所有技术标准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自由使用,这种观念应该彻底改变。应该充分认识到,在现代社会现实中,技术标准,特别是技术标准中的事实标准已经与知识产权问题密不可分。提到技术,首先应该想到相关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协议”),提到技术标准,首先应该想到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
在我们引进一项先进技术或新产品时,首先应该把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协议”)和知识产权的状况及问题搞清楚,再做出正确的决策。例如,这些技术标准(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协议”)和知识产权属于谁?是否可以回避或替代?如果不能回避或替代,那么取得合法许可使用的条件、途径是什么?这些问题必须首先要弄清楚。一定要在能够合法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问题之后,再开始进行实质性的投入和操作。切忌不顾侵权后果的盲目使用行为,造成侵权事实以后,被迫承担损害赔偿的苦果,必将给自己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带来巨大损失。
应重视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的衔接、配合
技术标准,不管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管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视为是技术管理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是规范产品和工艺规则,在相应的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技术标准应该,也必须受到技术法律规范的制约和限制。也就是说,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纪守法,不能违法。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对标准和技术法规分别做出明确定义: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依据TBT的解释性说明,“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这里所定义的“技术法规”与通常所讲的“技术法规”含义尽管不尽相同,但可以说明一个问题,标准不能与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法规”相冲突。
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在各国所制定的标准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技术标准必须遵守的准则。
在技术标准的管理中,应该充分注意与技术法规衔接、结合,学会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制止他人对技术标准的滥用。
标准化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应该密切结合
在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产品或技术成果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也赋予技术标准许多新的含义,流行的说法就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与许可化”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潮流,“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成为市场的共识。技术标准成为一种进行技术垄断和市场竞争的新手段,也成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同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尺度,其重要性日益显著。应该说,是新经济时代的要求,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紧密结合,赋予技术标准新的历史使命。
知识产权管理是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设置此项管理,不要说管理机构,连管理人员也没有,因为现代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过只有20多年的历史。
国外的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都有一套完备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IBM、汤姆逊、三菱、日立、松下、富士通、东芝、佳能等等,都是如此,甚至出现了象高通公司(Qualcomm)这样专门以经营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作为主业的专业公司。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给我们以启发,作为企业来讲,将标准化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密切结合应该说是明智之举。
作者:李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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