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葡萄酒状告“嘉裕长城"葡萄酒,中粮集团向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索赔高达1亿元——
鸡年伊始,国企巨头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就向“嘉裕长城"商标的使用者——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宣战,以索赔1亿元的请求来保护其拥有的“长城牌"商标,由此打响了今年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第一战。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两被告及第三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由于此案原告中粮集团地位显赫、诉讼标的巨大,吸引了大批媒体的关注。作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在近年来比较少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侵犯了商标权、原告索赔1亿元的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案由来龙去脉
作为原告的中粮集团对此次开庭显然是有备而来。中粮集团诉称,其下属公司早在1974年就注册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多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十项荣誉,享誉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从1998年起,为了防止商标的不当注册,原告陆续申请了带有联合性质的长城文字商标(注册商标证号为1447904)和长城图形商标(注册商标证号为3244778),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嘉裕长城"商标是由第二被告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虽系未注册商标,但已通过2000年第37期(下册)及2001年第1期(下册)的初审及核准公告,只因在商标异议期内,中粮公司提出异议,故未发给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以商标案(2002)197号《关于“嘉裕长城"商标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示:“‘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系未注册商标,开心公司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也宣称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享有在先申请权。 作者:魏小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