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决金融争议的理想方式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15日15:12 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每天,成千上万的金融交易在全国各地进行。绝大部分交易得到了顺利进行而没有纠纷产生。但是不可避免的,少数的金融交易的确会导致争议的产生。在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哪种方式是解决金融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呢?我的答案是:仲裁。

  金融与仲裁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金融争议已有很长历史,也非中国所独有。欧洲和美国在用仲裁解决金融争议方面,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非常发达。而我国,在仲裁法颁布之前,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金融领域的“仲裁”也随之起步[1].但这里的仲裁还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因为没有和国家司法体系接轨,实质上属于交易所内部对争议的协调机制。

  真正将仲裁带到金融视野的应当是1994年8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在此之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凡需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在中国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在全国各地飞速发展。为了推动金融领域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国法[2004]5号文)。该通知要求在证券期货领域的金融交易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有关合同中要加入仲裁协议格式条款。通知还对如何贯彻实施作了部署,对政府法制机构、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仲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仲裁与金融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为什么说在解决金融争议上,仲裁是最佳方式呢?这就涉及到仲裁制度的优越性问题。结合金融行业争议的特点,仲裁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员的专业性

  无论是法院也好,仲裁也好,其审理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审理者,即法官或仲裁员水平的高低。这里的水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现代社会是多元化全方位的,一个人不可能面面俱到,在什么方面都是专家。搞刑事大法官可能对继承案件一窍不通。所以,有人对刚毕业可能还没谈过恋爱的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表示担心,正是出于对审理者专业水平的考量。

  金融交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不用质疑的,单是什么指数、交割、平仓等专业术语已经让人觉得高深了。所以解决金融争议更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审理者。法院的法官由于其在数量有限制,知识结构上必然存在局限。如果要求每一个专业领域都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法官的话,那法官的数量将多得不可数计,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仲裁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仲裁员是从社会各行各业中聘任的,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在金融领域的各环节聘请专家作仲裁员。当有金融争议发生时,你可以自由选择一位该领域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比如,如果是股票交易争议,你可选择一位有证券交易所工作背景的仲裁员。如果是银团借贷纠纷,可以选择一位银行家来审理案件。

  通过谙熟金融专业的仲裁员审理金融纠纷,其主要好处之一就是可以大提高审理的效率。在伦敦高等法院审理的一例金融案件中,代理律师被迫用了庭审的一大半时间来向法官解释最基本的、最常用的国际金融交易ISDA标准条款[2].显然,如果争议由金融专业的仲裁员来审理,代理人无需花时间来解释这些条款,可能仲裁员比代理人还要熟悉这些条款。审理的高效率是显而易见的。除可以提高审理效率外,由于金融专业的仲裁员知晓金融领域的交易规则、习惯,他们审理的金融争议,更能实现公平公正,其裁决结果也会更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作者:姚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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