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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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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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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16日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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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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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财产分配纠纷中,被申请方开始对仲裁不了解,怀疑它的公正性,抵触情绪较大。但是,仲裁庭认真积极服务到位,为他提供参与仲裁程序的平等机会,使双方都能平等地举证、质证,经过仲裁员反复细致地工作最终做了调解解决。当拿到调解书后,这位当事人说:“仲裁确实好,公平。我以后有了纠纷还要通过仲裁解决。我周围的人有了纠纷我也介绍他们来仲裁。”这位当事人之所以出此肺腑之言,就因为他感受到运用仲裁对他来说是一次法律服务的享受,是一次平等的、公平的法律服务享受。圣人曰:“食色性也。”足见享受是人之天性,故各种社会构建之目的,均为满足一定的社会人群的享受;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也都是把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达到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享受之目的的。
《国家行政许可法》中有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本身能解决的、市场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市场当事人自己能够通过合同的意识自治解决的,尽量由当事人自己去解决。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尽量由社会组织的力量去解决。而仲裁恰恰拥有法律赋予的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渠道。仲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而逐步与法律交合、交汇,从而形成并确立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成为当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仲裁是应社会之需求而诞生,应市场经济之需求而发展,且服务于社会和市场经济: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加之诸多因素,使得市场交易活动双方在交易和其他经济交往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双方协商不成时即发生纠纷。此时,选择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法律手段提供公信服务,就成为双方及时化解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
享受的前提是选择,任何人的享受都应该是自愿的,而不应是强迫的,强迫就成了受罪了。仲裁与一般法律服务的区别,其服务内容是解决争端而不是咨询或代理,而且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后,就意味着其自愿限制了自己在程序上的诉权,同意不再通过法院的审判而通过仲裁员的服务行为行使其程序上的处分权。仲裁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从仲裁的选择、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仲裁方式的选择均由当事人决定,也就是仲裁方式、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法律适用等都是当事人自主合意决定的结果。这表明仲裁从受理起始就受到被服务者的制约,《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程序上保证了对双方的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平等、公正的服务。 作者:享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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