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工作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19日17:19 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仲裁作为当今世界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通行制度,因具有公正快捷、一裁终局、方式灵活、专家办案、保守商业秘密等许多特点,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据报道,世界发达国家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占保险纠纷70%.保险合同纠纷,大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保险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

  为了在全国保险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月30日下发了《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拟定和修订保险合同时设立保险合同争议条款,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选择。此后,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山东省保险同业公会、淄博仲裁委员会和淄博市保险同业公会也都先后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保险公司落实保监会文件精神,在保险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几年来,我市大部分保险公司认真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自觉运用仲裁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仲裁法》在我国颁布的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仲裁还存在片面认识,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被全社会所接受。要进一步加大对仲裁法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尽快了解认识这一新的法律制度。

  一、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优势

  (一)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仲裁具有保密的特点,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裁决结果不向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开,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且保险公司大多是作为被告的。尤其是在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把被诉的事实向社会公开、曝光,这样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有位保险公司的理赔经理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即使保险公司赢了官司,也是输了,保险公司输的是信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促进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

  (二)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能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保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管特别严格,各类保险合同有几百种之多,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各异,还有许多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惯例。由于仲裁委员会从各保险公司聘任了一批仲裁员,由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能使保险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某保险公司与某企业因企业财产保险理赔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纠纷是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属于低值高保,双方就赔偿金额理解不一致形成纠纷。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既然按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就应承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由于该案是由从事保险工作的仲裁员审理的,仲裁员熟悉保险工作,因而该纠纷得到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并退还被保险人多交的保险费,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全体投保人的利益。

  (三)仲裁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优势能为当事人节省精力。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许多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不能上诉、申诉,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避免因纠纷处理时间长而使当事人长期受纠纷的拖累,从而不能集中精力用于业务开展的弊端。
作者:李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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