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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仲裁——网络时代的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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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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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22日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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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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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仲裁自问世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但它的内涵、特点及应用,在目前仍有较大的争议。由于理论上的、技术上的和人们的观念上的欠缺,致使它实施受限制、执行有困难、公正性及权威性也被怀疑等。虽然虚拟仲裁现状并非令人满意,但只要发展得当,虚拟仲裁必以其方便、快捷等优点,在网上争议解决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虚拟仲裁;网上仲裁;在线仲裁;电子商务
在网络时代的经济活动中,传统仲裁已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传统争议解决机制所提供的仲裁或其他相关服务,其本身并未适用B2C交易或B2B交易所赖以依存的技术,也没有专门的知识和资源用来处理并及时解决众多网上争议。这样,在Internet技术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大量运用的浪潮中,在网上进行虚拟仲裁,就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中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供的一个合理的、简便易行的解决方法。
虚拟仲裁的内涵与特点
虚拟仲裁是一种高效低廉的、适应电子商务的网上仲裁方式。相对于传统的仲裁方式而言,虚拟仲裁具有自己的性质和特点,如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以其不可比拟的快捷性迅速解决争议,等等。虚拟仲裁虽已成为现实,但由于它毕竟是新生事物,并正随着Internet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因此其形式、特点、性质甚至内涵,也处于不定状态之中。
1、虚拟仲裁的概念
对于“虚拟仲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比较典型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指整个仲裁程序,即从程序的发起到裁决的作出,都在“网”上进行的仲裁。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第二种是指一个封闭的在线仲裁系统,该系统由一个在线争议解决(ODR)提供者维持,通过密码和用户身份卡安全连接而进行访问。从这个意义上,只要是网上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仲裁,无论其利用网络设施如何,都属于虚拟仲裁。第三种是指采用了网络信息交流方式的仲裁。按照这种界定,只要程序的某一环节利用了网络媒介,就属于虚拟仲裁。这是最宽泛的界定。总之,虚拟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在网上通过Internet技术来进行,这是与传统仲裁(所谓的“线下仲裁”)在形式上的最明显区别。
我们认为,对虚拟仲裁这一概念的界定,应充分考虑到网上争议的虚拟解决方式尚处于婴儿时代,一些相关法律问题有待解决,且其仲裁模式仍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远未定型,因此现时无法先给它设定一个确切的定义。所有程序均在网上进行的固然是虚拟仲裁,但目前这种意义上的“虚拟仲裁”实际上是非常少的,大量都采用了“混合程序”,即程序的一些环节在网上进行,而另一些采用传统方式进行。对“虚拟仲裁”提出过于严格的定义将远离当前的实践需要。另一方面,过于宽泛的定义也是不足取的。因为过于宽泛的界定,不仅不能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虚拟仲裁”,反而无益于其发展。事物的概念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所以在区分“虚拟仲裁”和“传统仲裁”时,不能看其是否使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了网络技术,而只能看产生了多大区别的法律效果。
鉴于这种认识,我们试图从应用角度上,对“虚拟仲裁”概念进行界定:所谓虚拟仲裁(Virtual arbitration),就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Internet上进行。这意味着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其他仲裁程序(如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主要地均在网上进行。虚拟仲裁庭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将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和仲裁员可在其各自的国家和地区利用计算机开庭,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员也可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问,在由多个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情况下,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和传递,也在网上进行。仲裁解决争议的全过程均在Internet上进行,这可视为反映虚拟仲裁本质内涵的界定。囿于技术发展及立法方面的限制,“虚拟仲裁”主要环节在Internet上进行,不排除有的程序在某时间段暂时结合使用一些非虚拟的书面文本文件,这可视为反映虚拟仲裁目前实用内涵的界定。也可以自然而然地预见,虚拟仲裁将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应用新的信息技术,从而可能突破上述对“虚拟仲裁”的界定。
目前对于虚拟仲裁,常见的称谓是“网上仲裁”、“在线仲裁”或“电子仲裁”,这些名称显示了新仲裁的环境特点,在理解上也确实较直观。但鉴于虚拟仲裁的本质和特点,以及它的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将它称为具有更能包容其本质和特点意义的“虚拟仲裁”,比“网上仲裁”、“在线仲裁”或“电子仲裁”似乎更适当。鉴于在目前的文献中,关于“虚拟仲裁”的讨论基本上以“网上仲裁”、“在线仲裁”或“电子仲裁”名称出现,因此在本文的讨论中,为方便起见,除了“虚拟仲裁”外,也将出现“网上仲裁”、“在线仲裁”或“电子仲裁”诸名称。
2、虚拟仲裁的特点
从渊源上说,虚拟仲裁不是网络空间“土生土长”的,它是传统仲裁在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因而它必然与传统仲裁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另一方面,Internet是开放性的体系,是一个独立于任何国家的国境而存在的虚拟空间,因此虚拟仲裁的特点应当与Internet体系的特点相适应。尽管虚拟仲裁借鉴了传统仲裁程序,但由于网络这种虚拟技术的作用与电话、传真等传统通讯媒介不同,它介入了仲裁过程,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使传统仲裁制度遇到了挑战。虚拟仲裁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虚拟仲裁的虚拟性。相对于传统仲裁来说,虚拟性是虚拟仲裁关键的特征之一。Internet技术虽然对传统的仲裁机构也产生了影响,如一些传统仲裁机构设立了自己的网站,有的还利用Internet技术来处理仲裁中某阶段的程序,但是我们认为,利用Internet技术不足以使传统仲裁机构的现有仲裁程序变成为虚拟仲裁。而虚拟仲裁的主要或关键程序都通过Internet的虚拟空间来进行,并使程序的进行具有虚拟性,比如无需任何传统书面材料的提交,也无需当事各方面对面的庭审,等等。尽管由于技术上或法律制度上的原因,目前还无法做到完全的虚拟性。
(2)虚拟仲裁的开放性。由于Internet上没有特定的空间和地点,也没有国界的限制,争议各方当事人、仲裁员或仲裁庭等可以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通过适用特定的软件,使相关的计算机联网,形成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因此一方面,它使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在世界的什么地方都可以获得仲裁服务,就如同ATM卡之于银行和金融业。另一方面,原则上说虚拟仲裁是任何国家均不能对其实施干预的,应当具有更大限度的公正性。
(3)虚拟仲裁的方便性。与传统的仲裁相比,方便性是虚拟仲裁的最大优势。当事人之间有关仲裁的各种文件、证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可即刻传送,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定的软件和相关的音像设施,在其各自的地点通过一台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参加开庭,用不着专门跑到仲裁庭所在地参加开庭,节省了时间,也免去了出差的麻烦和可观的费用,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更为如此。在由一个以上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员对仲裁案件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也都通过网络的手段,而不必集中到一个特定地点进行。虚拟仲裁的即时性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给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这也是它魅力之所在。
虚拟仲裁在目前有一些与传统仲裁不一致的地方,如传统仲裁排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虚拟仲裁程序的参与人还有可能将争议诉诸于法院。例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网上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即使在仲裁员作出裁决之后仍保有向其本国法院起诉的权利。当然各机构在实践中并不统一,比如加拿大Cyber Tribunal的网上仲裁规则曾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再如传统仲裁中将案件提交仲裁应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但是至少目前的虚拟仲裁却并不一定如此,有些程序甚至带有强制性质。如美国域名管理公司ICANN受理域名争议时,要求申请者在接受《域名注册协议》中条件时就自动地同意“或者接受,或者不加入”的模式,而没能给申请者以平等协商的权利,这样一个强制性程序显然不同于传统仲裁的自愿性质。虚拟仲裁与传统仲裁的不一致,有的也许是它在成型或发展过程中暂时存在的,有的可能潜在地反映了虚拟仲裁的本质特点。
当然,有一些基本原则是虚拟仲裁和传统仲裁所要共同遵循的,这应当是虚拟仲裁和传统仲裁的共同特点。比如,虚拟仲裁程序环节和传统仲裁相似,否则也不能被冠以“仲裁”。这意味着:其一,虚拟仲裁程序的形式大致应与传统仲裁程序的形式相同,是由第三者“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拘束力。其二,仲裁程序要经过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作出裁决等几个阶段。即网上的虚拟仲裁程序的形式(至少在目前的认识上)依然根据传统仲裁程序所提供的基本形式。其三,仲裁的根本目的一致。Internet上的交易规则,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交易(不论是交易在网上还是在网下),而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商人习惯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等,均应当适用于网上和网下的交易活动。而网上进行的虚拟仲裁,就是通过仲裁的方式,公正合理地解决产生与网上进行的商事交易有关的争议,依法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本意与传统仲裁的目的是一致的。 作者:裘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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