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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仲裁裁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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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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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23日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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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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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案件日益增多,仲裁机构发展迅速,在仲裁发展势头很好的今天,也必须注意到不当仲裁裁决的救济问题,该问题的能否有效解决,不仅关系到仲裁所倡导的公平取向,而且涉及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所在。
本文采取了以案说法的方式,根据对某委一份裁决书的认定事实和裁决事项的阐述,指出不当仲裁裁决需要救济的必要性。另外,通过对目前法律规定的生效仲裁裁决救济方式的分析,提出了必须对生效裁决进行实体救济的主张。
[正文]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这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既可以约定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都将作为终局裁决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法》生效以来,很多当事人由于多年饱受法院审限超时甚至“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之苦,一时对由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仲裁员组织趋之若鹜,因为仲裁一是可以一裁终局,相对于诉讼处理节省了大约50%左右的时间;二是本方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加大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度;三是仲裁员都由专业人士组成,比法院更加具有公信力。
基于此,《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案件日益增多,仲裁机构发展迅速,就连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都成为当事人或律师在拟定合同时的必备内容。但是近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国内仲裁为例,由于仲裁制度的不完善,某些仲裁员倚仗手中的权力或因专业缺陷、或因道德不足、或因不负责任,出现了一些当事人认为不当的终局仲裁裁决,因此也有当事人云“仲裁之黑,黑于黑社会”之语。所以,在仲裁发展势头很好的今天,也必须注意到不当仲裁裁决的救济问题,该问题的能否有效解决,不仅关系到仲裁所倡导的公平取向,而且涉及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所在。
一、某委一仲裁裁决的基本事实和情况分析
2003年8月14日,某委做出了一份裁决书,全面驳回了申请人A公司的仲裁申请,但同时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因缔约过失承担50%的仲裁费用。
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A公司和B公司均为外商控股的电信企业。2001年下半年,两公司经通信管理部门介绍,就电信服务的合作达成协议,其中B公司作为国内网站经营者,承租A公司位于国贸商圈的高端客户机房,A公司向其出租的标的包括机房场地、机房设备和网络设备、网络托管服务和带宽接入服务。由于A、B公司均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外商控股企业均不得申领该许可证),故双方签署了《场地设备租赁协议书》,确定①双方确定基建改造期,改造费用均由A公司承担;②基建改造完成后,B公司即办理入住手续,并从入住日开始按年缴纳430万元人民币的租赁费用;③双方确定第一个120M带宽的接入由A公司免费提供,但未来第二个和第三个100M带宽由B公司分别支付人民币160万元和180万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与B公司分别派人进入基建合作,同时A公司的股东C公司也参加了基建(C公司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A公司与C公司不但将带宽和语音中继分别引入开通,还为B公司量身定做了有其公司专门标识的门厅、指纹式门禁系统和110个机柜。
2002年4月,B公司因公司经营管理层调动,新任经理层要求A公司降低合同租金,A公司拒不降低,B公司便以A公司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而拒不履行合同,非但未办理入住手续,而且将已经运入的部分自用设备搬走。
2003年3月,A公司根据《场地设备租赁协议书》确定的仲裁条款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①继续履行合同;②给付第一年2002年5月至2003年5月的租金43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滞纳金250万余元;③支付A公司为B公司垫付的语音中继线申请费;④由B公司支付仲裁费和律师费。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第一是本案的协议效力;第二是缔约过失责任。
1.关于协议效力,仲裁庭认为是无效的。
仲裁庭的理由是协议虽然名称为《场地设备租用协议书》的认定,但实际是电信服务,违反了法律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认为合同主要标的是电信服务,故驳回申请人关于合同主要标的是场地设备租赁,而第一个120M带宽的使用是免费赠予的主张。
2.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
由于合同在申请人一方已实际履行,不但承担了相应的房屋空置租赁费用损失近两百万,而且前期全部基建改造的费用一百余万都由申请人一方单独承担。所以,申请人一方十分关注仲裁庭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
关于缔约过失,仲裁庭认为,本协议发生在《北京电信条例》颁布之后,双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认为“鉴于争议双方对本案协议被认定无效都有过错,为此,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仲裁裁决主文判定根据双方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各自承租50%的仲裁费用九万余元,对申请人三百余万元的损失却只字不提。
但在仲裁庭关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第二项即租金和滞纳金给付请求予以驳回的语言中,是这样描述关于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主张的处理意见的:“既然本案协议被认定无效,申请人基于违约的第二项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此外,仲裁庭认定争议双方,均应对本案协议无效承担相应责任,故不能支持申请人有关损害赔偿的主张。”究竟该句意思是对仲裁请求中关于合同滞纳金部分的裁决意见还是关于合同无效后双方责任负担的裁决意见,仲裁庭用很巧妙的语言模棱两可地表达了仲裁思想。既然双方承担无效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支持申请人损害赔偿的主张,而如此重要的裁处意见为什么不能列入仲裁裁决主文。 作者: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何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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