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龙:阻碍仲裁事业发展的几个误区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24日16:44 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自1995年9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来,我国的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经过11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但是,由于观念认识、主观努力、客观环境、经济发展等等各不相同,因此依法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城市虽然都在同一个法律起跑线上建立仲裁制度、发展仲裁事业,但发展很不平衡,各城市之间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差距,有些城市之间的差距甚至可以用“天壤之别”来形容;而且,相当一部分城市仲裁机构主持工作的实际领导者的一些认识和工作误区,还阻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

  本文试就仲裁的概念和特征、阻碍仲裁事业发展的几个误区、走出这些误区的对策等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后,根据其协议约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予以裁判,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在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根据仲裁的概念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有九个特征:

  特征一: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

  特征二: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特征三: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也比较容易施行。

  特征四:工作目的上的赢利性。“赢利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因为申请仲裁必须交费,不掏钱不会得到仲裁;司法上有“法律救助”,行政上有“法律援助”,而仲裁上则没有任何类似制度;而且,就仲裁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仲裁收入”已被作为衡量仲裁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了仲裁工作的考核体系。

  特征五: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特征六: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特征七: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虽然必须“依法”,但并不是所有的仲裁案件和每一仲裁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一定的兼容性,而不是完全依照法律规定。仲裁的裁判依据,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又包括当事人的约定,还包括“民间习惯法”(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此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一些社会行为准则。

  特征八: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的事前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而是否申请、什么条件下申请、在何地向何仲裁机构申请等,都由当事人事前自主约定。

  特征九: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在寻求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
作者:罗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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