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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应龙:阻碍仲裁事业发展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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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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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24日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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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 | 误区三:进一退三的反向过渡。国家在11年前制定《仲裁法》时,下了一个最大的决心,这就是要把当时我国的仲裁制度从“行政性仲裁”过渡到“民间性仲裁”;为此,《仲裁法》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此外,《仲裁法》第十条对政府与仲裁委员会的关系也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设立该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仅此而已。在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之初,各地政府都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机构的性质作了“民间性”的准确定位,不定行政级别,并本着政府“扶上马、送一程”之后由其自我发展的原则,从编制、车辆、人员工资、业务经费、办公用房等各个方面,对仲裁机构的组建和仲裁事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和帮助;与之同时,很多具有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也都争着、抢着要求干仲裁。应该说,这是在仲裁体制改革上迈出的由“行政性”过渡到“民间性”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此为“进一步”;但是,在发展了几年之后,便出现了“退三步”的“反向过渡”——首先是向政府索要事业编制和财政供给,其次是要求确定行政级别和领导职数,再次是恢复行政隶属关系和明确主管部门。这样一来,仲裁机构在性质上不但没有实现其应有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反而再次穿上了“官方制服”、变成了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法制部门的附属机构,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也有受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和管理的)。有家仲裁委员会,本来已经由“行政性”基本过渡到了“民间性”,财政供给的事业编制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政府与其只保持由法制部门负责的“联系”关系而脱离隶属关系;但时隔不久,这家仲裁委员会便以极其坚决的决心和并不完全真实的“有根有据”的“理由”,要求由“民间性”回归为“行政性”并提出了“退三步”的具体方案;经过努力,其“反向过渡”成功完成——较大幅度地增加了人员编制,将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变为差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财政保证,确定了“正县级”的行政级别(原本没有行政级别),恢复了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由政府法制部门管理。但是,这样的“反向过渡”,却被作为“经验”来推而广之,有些地区还真的立马效仿、如法炮制;这样一来,“反向过渡”不但将政府“组建”仲裁机构演变成了政府“办仲裁”,而且将《仲裁法》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同时演变成了“法律白条”和“摆设条款”。这使人们在感到法律的无奈的同时,也不由得想起一句民间谚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一个本应该是自己端起碗来吃饭的、早就断了奶的十岁的孩子,硬是要把自己挤在婴儿堆中、赖在辛苦的母亲或者勤劳的保姆怀中撒娇,不但哭着、喊着、闹着要给他喂奶吃,而且还要大号奶瓶;作为母亲或者保姆,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依着他;他成功了,但也把本可以满世界行走的自己演变成了只能满床爬的自己;这种“回归”确实是可怕的,也确实是可悲的。仲裁机构的“反向过渡”,与此同理,其中仲裁机构扮演了“十岁的孩子”而政府充当了“母亲”或者“保姆”。 作者:罗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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