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龙:阻碍仲裁事业发展的几个误区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24日16:44 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误区四:政企难辩的运作方式。因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事前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此外,“仲裁”适应于市场经济的一个先天特性,就是具有与生俱来的开放性和竞争性;同时,仲裁本质的民间性、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行为的赢利性,都要求必须要有充足的仲裁案源,因为充足的仲裁案源是保证仲裁机构生存和仲裁事业发展的必须要件;而充足的仲裁案源,只能依靠仲裁机构的高效、优质服务和仲裁员们及时、公正的裁判来获得。因此,仲裁机构只能通过自身的努力,以优质服务和公正裁判为条件、以积极宣传和公开竞争为方式,被动地受理仲裁案件而不能主动地寻找仲裁案源,更不能使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去“挖掘”仲裁案源,这应当是仲裁机构适应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但是,在实践中不难发现,“仲裁”的运作方式中出现了一些与正当仲裁极不协调而且逾演逾烈的现象——首先,在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上,呈现了太大的不确定性和太多的“自主决定”空间;当需要获取仲裁效益时,它是“民事主体”即仲裁机构;当需要使用行政权力为其“开道”时,它就成了“行政主体”即政府法制部门;因而,它演变成了典型的“官办民营”机构,难怪有些同仁将其戏称为“既会飞行又会爬行、既能入海又能上岸的两栖动物”。其次,对当事人选择经济纠纷解决途径和选择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方面,予以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和过大的行政压力;有些城市以市政府名义或者由政府某个部门牵头、若干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用“红头文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当事人首先选择“仲裁”并使用具有“在某地申请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甚至还有要求当事人选择“某某仲裁机构”的;这样通过行政干预和行政压力来推行的、具有明显短期行为的运作方式,使仲裁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先天特性“开放性”和“竞争性”大打折扣,也必然会导致仲裁案源的先少增而后大减甚至仲裁案源的消失。

  150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以《决心做老实人》为主题,在给那些选择律师为职业的年轻人演讲时说:“要劝阻打官司。只要可能,你要尽力劝说你周围的人们和解。向他们讲清这样一个道理:一个名义上的赢家,往往实际上是输家。要开导他们从诉讼费用、各项开支以及时间的浪费等各方面去考虑。”林肯同时还告戒那些准备当律师的年轻人:“千万不要挑动打官司,没有比那种挑动打官司的坏人更坏的了。”这些话虽然是讲给那些准备当律师的年轻人听的,但对于目前“仲裁”的某些运作方式,对于从事仲裁管理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那些善于用行政手段和诱导方式“挖掘”仲裁案源的人来说,都不失为至理名言,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和非常大的参考价值。
作者:罗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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