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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凯立告证监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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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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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2月25日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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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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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5日,就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案(以下简称:凯立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中国证监会败诉。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最著名的一起诉讼,不仅因为威风凛凛的中国证监会第一次成为被告并败诉,而且因为本案涉及到一向引人瞩目的证券发行制度,司法裁量将引导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
判决之后,有关媒体都进行了正面报道,大多认为凯立案的判决,标志着司法对证券监管权力的审查,意味着中国证券发行制度向法治化的迈进。但是,如果具体到凯立案中,司法审查的行使是否恰当,对于今后中国证券制度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问题恐怕不是几声欢呼就可以解决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案件事实
凯立公司是由海南长江旅业公司等六家企业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3月,海南证管办致函国家民委,同意推荐凯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通知海南证管办同意凯立公司上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并要求列入省1997年的计划内。1998年6月,凯立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A股发行申请材料。
上报材料之后是无尽的等待。1999年6月,凯立公司收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述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即:证监发(1999)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该报告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决定取消其发行股票的资格。
凯立公司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院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就在凯立对此裁定上诉期间(2000年4月),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以办公厅的名义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材料的函》(以下简称:50号文),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凯立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并于2000年7月针对39号报告中称其97%利润虚假,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表述和50号文认定其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原告申报材料前三年会计资料不实,97%利润虚假的错误结论;(2)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发行资格并进而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3)判令被告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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