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观点
     
个体工商管理费该不该收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4月04日08:31 信息来源: 中国青年报

  “工商局只收我们个体户的管理费,其他不管大公司、小公司都不收,收了管理费是要为个体户服务的,还要为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服务,可是我们这些会员从来没开过会,更没有享受到任何服务,再说我们也从来没有申请过要参加这个协会。”4月2日,在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研讨会”上,江西省鹰潭市个体户程元福说出了个体户交工商管理费的委屈。

  与会学者和个体户代表们认为,程元福的委屈正体现出目前向个体户收取工商管理费的不合理。有统计数字显示,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项,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收入就超过200亿元,诱人的利益,才使得相关部门明知不合法,仍不愿放弃该项收费权力。

  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去年4月29日,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拒绝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达9个月,共计人民币1350元为由,对程元福作出行政处罚。7月18日,程元福不服处罚,以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将月湖区工商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程元福又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依然败诉。

  程元福坦言他想通过这个诉讼唤醒个体户依法维权的意识。“这不仅是1350元的行政处罚,它的背后折射出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程元福的援助律师余永华认为。

  为何单单对个体户收费

  在对此案的相关制度进行调查后,余永华惊奇地发现,在全国实行2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制度“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该项收费的主要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是法律。该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经不存在了。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这就意味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行政收费的强制方式,为个体劳动者协会这个社会团体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经费,该行为显然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已明确,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保留下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带有严重歧视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该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显然不合法。”余永华这样表示。程元福认为,这项早应停止的收费制度仍在运行,是相关部门的利益驱动所致。他说,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大多数省份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其原因之一就是认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块收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也因此被纳入了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里,充当了本应由财政拨付的经费。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将工商机关监管所有经营者的成本让个体工商户来摊付,在税收之外作额外的贡献。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议案,他们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立收取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今天早已不具备存在基础;用途上不透明,政府部门有占用之嫌;加剧了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有违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应尽快取消该项收费制度。

  去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明确表示,今后北京将停止征收针对非公经济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此后,上海、四川、浙江、重庆等地也相继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作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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