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执行难”直接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而细究其原因则会发现,被执行人之所以难找,大多数都是为躲避债务而藏匿;被执行财产之所以难寻,除了部分案件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以外,相当数量的案件被执行财产都被债务人以躲债为目的进行了转移和隐匿。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的这种逃债行为直接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客观上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为了有效地缓解法院执行的压力,对这类债务人逃债现象进行研究,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治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
被执行人逃债的主要原因
(一)信用缺失。我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有句话叫“人无诚信而不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刺激,诚信教育的缺失,欠债还钱已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整个社会对于信用的漠视,使债务人可以毫无顾忌地不讲信用,采用非法手段故意逃债。
(二)据以执行的依据裁判不当。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关的生效仲裁、公正机关的生效公正债权文书是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但是有时候裁判机关对债权债务之争未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引起被执行人不满,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引发故意逃债行为。
(三)逃债代价低。债务人逃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极大风险,但是对于债务人而言却几乎无风险,如果逃债成功,则债务无需清偿,即使逃债未成功,充其量恢复到未逃债时的状态,逃债风险如此之低,也难怪债务人千方百计地逃债了。
(四)债权人债权保护意识不够,使债务具有逃脱的可能性。在我国,公民对债的意识不强,债的氛围也不够,债权保护意识差。如常见的自然人借款,许多债权人不具有要债务人出具欠条的意识,也有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但是没有要其提供担保的意识,这就为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逃债创造了成功的可能性。
被执行人逃债手段分析
逃债手段多种多样,笔者根据执行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在此将被执行人逃债手段作如下分析:
(一)公司、企业逃债手段:
1、企业利用破产制度进行逃债。主要手段有如下几种:
(1)政府指令破产,目的不在于还债,而在于逃债。
(2)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3)低估破产财产价值,从而降低清偿率。
(4)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偿债财产。
(5)恶意扩大破产债权的范围,从而降低债权清偿率。
2、公司利用有限责任逃债。有限责任是一种将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相隔离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意识的企业机制。这本是对公司投资人的一种保护,但实践中却成为逃债人抽逃资金、空壳套钱的工具,法律上虽有“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但实践中若想真正“揭开公司面纱”难度非常巨大。
3、同一股东注册多个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在执行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同一股东设立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公司负债后,股东即将该负债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名下,从而使法院在执行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
(二)个人逃债手段花样百出,常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体消失。即债务人及其财产下落不明,从而使法院无法执行,这也是个人逃债最常用的一招。
2、利用基本生活保障进行逃债。债务人在借债后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转移、隐匿等手段使自己财产迅速减少,只保留维持生活必需的财产,而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法院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3、虚伪处分财产。个人财产由于数量较少,又无需向社会公示,债权人无法对债务人财产实行有效监督,这为债务人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虚伪处分主要有如下表现:
(1)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归一方所有。夫妻协议离婚,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更有甚者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利用法院的生效裁判,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确定归一方所有,从而对抗法院执行。
(2)虚伪抵债。债务人将财产用来抵偿虚假债务,使自己丧失偿债能力,导致法院无财产可执行。
(3)设立虚假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和案外人串通,伪造证据,对被执行财产设立虚假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对抗应受清偿之债权,达到逃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