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谨防法律顾问聘用陷阱三则
| |
铭万网
|
时间:
2007年05月17日09:53
|
信息来源:
何尧德
| | 诚信是律师职业的生命,因为诚信的两大基本内涵:诚实和信任(或信用),相互依存,共生共灭,若无诚实,信任必将丧失,若无信任,无论民事代理,还是诉讼代理,这一代理制度——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不可能诞生。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这一职业又在不断商业化,不仅许多商人(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投资律师事务所,以谋取高额利润,而且许多人以律师名义承揽业务,例如许多学生、实习生、律师助理、许多公检法司退休人员均在以律师名义承揽或承办业务,其办案质量各式各样,律师执业整体的声誉、信誉在不断下降。律师之间的激烈竞争正在偏离其业务能力公平竞争的轨道,而集中于案件来源乃至关系、背景上的竞争。而十分严重的是,法律顾问(律师)聘用本身陷阱重重。
在新的诉讼代理机制下,在举证时限和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约束下,一旦当事人不能聘请到一个好律师(即高素质负责任的律师),正如一个生病和将要生病的人找不到一个好大夫。证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主张以及支持案件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如果未能在举证时限范围内或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提出,就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即证据一旦被法院宣布失效,就意味着法院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相应的事实得不到法院认定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再高明的律师也无法补救了。正是庸医害人,无诚信低素质的律师坑人矣!
因而,识别法律顾问(律师)聘用本身陷阱,聘请到高素质负责任的律师是当事人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下面就法律顾问(律师)聘用陷阱的几种常见情形和识别方法做一介绍。
第一,看看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一个人能够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和法律业务的依据。它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获得全国统考的律师资格证或最新实行的司法职业统考资格证;二是具备第一个条件后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两年合格者并被律师事务所聘用在该所执业者。律师的执业证每年年检一次。椐2003年底司法部公布数据,全国有律师执业证者约10万人,而北京是7000多人,可事实上以律师名义从事该职业的人在北京是十数万人,在全国为数百万人。人们常说,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并非供不应求,而是供过于求,但真正高素质负责任的律师并不多。近年来,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因司法改革在不断提高,而律师的整体素质却因市场利益驱动和行业管理失控在不断下降。
北京律师事务所里真正拥有律师执业证的人是该所人员的1/3至1/5。那么多人在从事律师这一职业,均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经济利益,律师协会每年通过年检只能对有执业证的人进行监督管理,能避免该行业中欺诈与不正当竞争吗?但相对而言,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其素质、经验、工作能力与责任心更强一些。
第二,不要轻易相信其许诺 因为许诺不等于承诺
当事人常常并不相信认真负责的律师,因为认真负责的律师考虑更多的是案件不利的因素,如何克服困难变不利为有利,而且不会轻易许诺。但当事人感到,如果律师认为这案子很难,我还有胜诉把握吗?故当事人希望律师说容易。但说容易的人就能办好案吗?目前,许多律师事务所让一些不懂案子的人,或者所谓法律服务销售人员与当事人第一次接触谈案子,先把案子拉过来再说,什么大话都敢夸,尤其是称自己或所里某人有什么公检法司的特别社会关系或背景,当事人最乐于听和相信的正是这些。该律师事务所把案子接过来后,让另一批人(或者称为专业层)承办案件,当案件办不下去或办不好的时候,再想办法挑当事人或案件本身的毛病,并向当事人推卸责任。正如某些高明律师的经验之谈:接案子时不要看重结果,办完案子时不要在乎结果。收取高额代理费才是其第一目标。
事实上,任何社会关系、背景或许诺,均不可能改变作为法律公正裁决之基础的案件事实本身,只能增加其实现司法公正的难度,只能使当事人的损失和诉讼成本更大。因而,只有那些严谨负责而且不轻易许诺的律师才是你最明智的选择,只有主办律师的意见才是你最值得和最应听取的意见。
第三,不要被所谓的名气、团队或其规模、办公条件等假象所迷惑
请律师,不能单看名气,有的名气是靠炒作所致, 故律师的聘请需把握三点:一是看其专业水准 ,二是看其执业经验,三是看敬业精神,即贵公司的业务是否能主要由所聘请的律师亲自直接完成?第三点极为重要,因为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 如果担任的顾问单位太多,只能通过助手完成所承揽的业务,其服务质量自然会大大缩水了。 因为你所真正聘请到的并非一流律师,而仅仅是一个律师助理而已 。
|
[1] [2] 下一页>>
| | | |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至zhaofeng@mainone.cn或致电:64401212-65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