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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消费争议的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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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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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5月24日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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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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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从仲裁员手中接过五百块钱,开心地笑了,连声说:“仲裁好、仲裁好,消费维权是法宝”。
事情还得从春节前说起,王太太单位效益好,拿了一笔数目不菲的年终奖,为庆祝和王先生结婚三十周年,左挑右选替王先生买了件1800元的羊绒外套,怎料到王先生正月初二在丈母娘家一高兴,竟喝多了,勉勉强强走啊走,还是醉倒在家门口,呕吐了一身。王太太是既心疼心上人又心疼新衣服,安顿好王先生,赶紧将衣服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品牌干洗店干洗。取衣服时问题到了,王太太发现衣服后面有一道明显的亮痕,认为是干洗时外力所致,要求赔衣服,而干洗店则认为系衣服原有缺陷,非干洗外力所致,只同意退干洗费,双方各执一词,难分是非,自己谈不好,王太太又不愿为这点小事上法院打官司,怎么办呢?王太太到底是文化人,竟翻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读到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时眼睛一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早就听说扬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公正快捷、一裁终局,何不请扬州仲裁委员会来评判是非呢?干洗店也觉得王太太天天来闹影响做生意,仲裁一下,该赔则赔。双方很快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发生的衣服干洗纠纷提交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双方争议的标的不大,扬州仲裁委员会在干洗店主动放弃答辩期前提下,当即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仲裁庭认为,王太太送洗时,干洗店出具的取衣单上虽注明“磨损、油污、起亮、起毛”,但未指定具体部位的具体缺陷,且经查阅,不管什么衣服,干衣店均作这样的标注,而现在王太太的衣服有一道宽约三厘米、长约四十厘米的可见性亮痕,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干洗店应对自己提供的干洗服务无质量问题进行举证,但干洗店无证据证明这亮痕系干洗前衣服原有缺陷,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庭这么一说,双方心服口服,经仲裁庭调解,干洗店一次性支付给王太太五百元,王太太能不高兴吗?
消费争议发生后象王太太这样能主动用仲裁方式维权的人并不多见,主要原因是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及老百姓对仲裁的了解不够。发达国家绝大多数民商事纠纷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具统计世界五百强企业均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美国80%的民商事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来说,仲裁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理想方式,这是仲裁自身的以下特点所决定的:
1.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消费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时,往往僵持不下,很难协调,而打官司一审、二审,花钱多、时间长。有许多消费争议是生产者责任引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缺少证据。经仲裁裁决后,销售者以裁决书为依据行使追偿权就顺利多了,因为裁决书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举证。
2.不公开性。消费争议的一方是经营者,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能穷尽一切手段,如找消协、登报纸、上电视、堵大门、进法院等等,经营者最忌讳的就是商业信誉受损,有时候不得不迁就消费者,有理也要让三分。仲裁与诉讼不同的是,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仲裁恰恰相反,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消费争议仲裁的全过程,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无权旁听或采访,这就很好地保护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
3.专业性。消费争议往往集中在汽车、商品房、家庭装修、保险、通讯、旅游、洗染、餐饮等与老百姓生活有密切联系的领域,这些的纠纷处理,涉及到一定的专业性。仲裁员是来自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时,不同类型的纠纷可选择有相应知识的仲裁员处理,由专家断案,公正及时,令人信服。
4.快捷性。一般的消费纠纷,事实比较清楚,双方都想找一个省时省力省钱的方式尽快解脱出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及选定仲裁员,可协议提前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讲究效率,扬州仲裁委员会当场处理、即时履行的消费纠纷不在少数。
5.和解调解性。有的消费争议本来是很容易处理的,但由于一方言语或行为的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骑虎难下了。仲裁注重和解调解,是处理消费争议的润滑剂,在仲裁庭没有高低贵践之分,大家在友好的气氛下摆事实、讲道理,分事非、定责任,大多数消费纠纷均能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作者: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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