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的法律障碍
| |
铭万网
|
时间:
2007年05月09日15:02
|
信息来源:
| | 经理股票期权是国际上通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在我国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的条件下,若能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熟做法,结合国情进行大胆的实践与创新,将有助于解决我国公司代理人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从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制度规定看,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许多现实障碍,为了规范化从而更普遍、更有效地推行股票期权制,真正发挥出股票期权制的长期激励作用,需要对其在法律环境和制度上进行变革。
一、实行经理股票期权的意义
经理股票期权ESO(Executive Stock Option)是指公司授予经理人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以一个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能转让,行权价格与股票售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成为经理人员的收入。即使经理人员在行权后离开企业也可以通过期权分享公司的成长,实现经理人员利益的长期化。
经理股票期权是国际上通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其目的在于将经理人的利益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对经理人的一个长期激励。实行经理股票期权一是可以降低代理成本。股票期权能弱化“委托——代理”矛盾,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减少监控费用,同时,股票期权可以减少工资、奖金等支出;二是可以提高公司业绩。股票期权能减少经营者的短视行为,使决策的利益取向和风险取向符合公司价值目标,同时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积极性、竞争性、责任心和创造性,这些将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营质量和业绩;三是可以整合人力资源。股票期权有助于经理选择,企业有条件通过优胜劣汰选择有能力的经营者,有助于经理激励,可以稳定工作出色的管理人员,也有助于经理吸引。
在我国目前形势下,若能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熟做法,结合国情进行大胆的实践与创新,将有助于解决我国公司代理人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使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必要的风险,激发经营者的工作热情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对我国的国企改革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将大有裨益。
二、实行经理股票期权的障碍
从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制度规定看,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许多现实障碍,具体表现为:
1.股票来源上的障碍
依国际惯例,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所需股票有四个来源: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时预留一部分股票;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得一部分股票;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票;上市公司回购一部分股票。而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限制使这四个股票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
比如,在公司注册和登记方面,我国《公司法》采取“实收资本制”原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即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行的股份必须被全部认缴,而且必须被全部缴足。这样,公司无法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待高管人员行权后再转化为实收资本。而美国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公司的全部股份可以分期发行、分期缴付,公司发起人和股份认购人只要认足首期发行的股份就可以完成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可以不一致,公司可以预留一部分股票作为实行ESO计划的股票来源。
在回购股票方面,国外公司可以通过从市场购回自己已发行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账户,使之成为已发行但不流通的股票以满足ESO计划对股票的需要。而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股份公司除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2.股票期权行权后难以流通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采取完全锁定经理层所持股份的制度,《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条例》第3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随着高科技企业股票期权收益对象扩大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对员工内部持股的流通限制成为股票期权行权后能否流通的又一障碍。1998年12月,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再批准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这样,以内部职工持股方式由企业核心技术人员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样无法在股票市场上流通,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在打折扣。
|
[1] [2] 下一页>>
| | | |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至zhaofeng@mainone.cn或致电:64401212-65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