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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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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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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8月30日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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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 | 因为在自己的专辑外包装上注明c1994ROCKRECORDS&TAPESCO.,LTD(注:中文名字即滚石公司),何勇差点失去对自己专辑的所有权。 经过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和调解,原告何勇和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china.com网站的经营公司)之间的侵权官司已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画上了句号。
2006年的某一天,何勇发现自己专辑中的《钟鼓楼》这首歌,在www.china.com网站上被作为手机铃声,为用户提供收费下载服务。何勇认为,华网汇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在未经自己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侵犯了他对该作品及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与被告公司多次沟通没有满意的结果之后,2007年3月何勇将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他们与案外人深圳凯凯公司签订了网络广告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在自己的网站特定专区宣传由深圳凯凯公司提供的彩铃以及铃声下载等业务内容。“将《钟鼓楼》作为手机铃声、提供收费下载服务的实际行为主体应为此案外人,我公司只是提供链接,不是侵权行为人。并且依据我们双方的合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深圳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代理人在庭上诉称。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何勇确系音乐作品《钟鼓楼》的词、曲作者及表演者,该作品包含在何勇的《垃圾场》专辑中。
2005年6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深圳凯凯公司签订了的《中华网网络广告合同》内容,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在中华网网站特定专区,宣传由深圳凯凯公司提供的彩铃及铃声下载等业务内容,深圳凯凯公司需要提供有关内容的知识产权证书,并支付宣传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其网站设置了有包括《钟鼓楼》的试听链接和订制服务,并注明“资费:2元/条”(不成功不收费)的字样;如果手机用户定制此业务,就会收到由深圳凯凯公司服务终端发回的定制密码,用户输入此密码并确认后即定制成功,资费由深圳凯凯公司收取。
法院判决:被告已构成侵权
关于原告的权利,法院认为,原告何勇系音乐作品《钟鼓楼》的词、曲作者以及表演者,且被告对原告的权利不持异议,因此依法确认原告系音乐作品《钟鼓楼》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权人。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网络服务器上自行上载涉案音乐作品,该试听行为可以再现涉案音乐作品及原告的表演,广大受众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以及原告的表演,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与深圳凯凯公司之间的免责约定,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被告作为一家专业性网络服务公司,对其上载作品或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应尽审慎之注意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相关义务,故被告要求免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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