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瓶贴著作权侵权案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8月30日14:58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雅•艾芬迪”与“香草工房”为两个不同的化妆品品牌,但后者一些商品包装瓶贴上的中、英文文字说明竟然与前者一字不差。认为自己遭到侵权的上海正大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不得已将“香草工房”生产商广州市美然化妆品厂,以及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上海麦考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07年7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99元。

  原告正大公司诉称,2006年4月,该公司自行研发的护肤新品“清润保湿沐浴液、焕肤润体凝露、保湿洁面乳、足部护理霜”投放市场销售,并进行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同时,公司作为长期合作供应商将上述产品的样品送交被告麦考林邮购公司,后因麦考林方面觉得供货价格过高而未成交。令正大公司料想不到的是,2006年7月《麦考林健康美丽2006盛夏号》商品邮购目录上刊登的由被告美然厂生产的“绿茶精华护理套装”,其商品包装瓶贴文字与自己的产品完全相同。正大公司于是要求法庭判令美然厂、麦考林公司停止侵权等,并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2099元。 美然厂及麦考林两公司相继辩称,“香草工房”产品的瓶贴说明为自行设计,并非抄袭,瓶贴说明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并以“香草工房”与“雅•艾芬迪”商标不同,麦考林公司邮购销售与原告产品的销售方式、途径都有明显差别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为支持诉请,正大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该公司职员田小姐与麦考林邮购公司某职员之间的一段谈话录音。在该段谈话中,麦考林职员称:我看好你这个东西,如果价格拿不到的话,我就找厂家做……。被告则认为该项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法庭认为,尽管原告录音时未事先征得被告方同意,但其取得录音的方式和内容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部分谈话内容与案情相关,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生产的“雅•艾芬迪”绿茶系列洗护产品上的说明由中、英文两段文字组成,其中除了描述产品的功能外还突出了绿茶的功效,该说明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尽管说明文字表达比较简短,其中也具有一些功能性描述,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表达方式由他人所创或已成为唯一的表达模式以否定其独创性,故正大公司对其主张的“雅•艾芬迪”绿茶系列清润保湿沐浴液、保湿洁面乳、焕肤润体凝露产品瓶贴上的中、英文说明享有著作权。

  而美然厂生产的“香草工房”绿茶系列清润保湿沐浴液、保湿洁面乳、焕肤润体凝露产品瓶贴上的中、英文说明,与三种“雅?艾芬迪”绿茶系列产品上的说明文字完全相同,美然厂对此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了上述文字作品,故美然厂侵犯了正大公司的相关著作权。又因涉案“香草工房”绿茶精华护理套装的外包装上印制了“麦考林公司监制”字样,该署名未明确区分是麦考林邮购公司还是麦考林科技公司。且上述录音证据表明,麦考林邮购公司主动要求生产商按照正大公司的产品定制了系争产品,同时购货发票又表明麦考林科技公司向美然厂订购了该产品。因此三被告共同参与了系争产品瓶贴的制作,主观上均有侵权的过错,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正大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照《著作权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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