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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云南白药”便车侵权案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9月20日10:49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北京金碧国全中医药研究所、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认定三被告擅自使用“云南白药”进行商品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诉称,云南白药的前身是曲焕章先生研制的“万应百宝丹”。1955年,曲焕章的妻子向人民政府献出“万应百宝丹”秘方及制法。1956年,“万应百宝丹”改名为云南白药。云南白药系列产品已经成为公司的知名商品,“云南白药”是公司的企业字号,“云南白药”已经被注册商标,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未经公司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云南白药”字样。2006年,朝阳大药房销售的 “益心阳口服液”的附送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云南白药”、“云南白药家族”的字样,宣称其为“云南白药家族首次公开活心秘方”、“益心阳口服液是云南白药的姐妹药”,与“世界文明的云南白药一脉相承”。朝阳大药房在报刊上为“益心阳口服液”所作的广告中,宣称其为“云南药家族百年秘方”。该药品在网站上也被宣称为“云南白药家族心脏病百年秘方”。

  原告认为,金碧国全研究所作为该药品的研制者,黄石飞云公司作为生产者,朝阳大药房作为销售者,捏造“云南白药”与“益心阳口服液”两者之间莫须有的关系,使用“云南白药”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公司的知名商品名称和公司的企业名称的搭便车行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云南白药”字样进行宣传,销毁宣传册、删除网站上不实宣传、停止刊登虚假广告,判令三被告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20000元。

  被告黄石飞云公司辩称,公司受金碧国全研究所委托生产“益心阳口服液”。“益心阳口服液”是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益心阳口服液”的说明书和包装上并没有使用“云南白药”的字样。“益心阳口服液”的销售全部由金碧国全研究所负责,公司对销售过程中的具体宣传情况并不知情。2005年,公司得知“益心阳口服液”的宣传有违法情况,还向金碧国全研究所发函要求其停止作违法广告。公司对使用“云南白药”进行“益心阳口服液”的宣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金碧国全研究所辩称,“益心阳口服液”的研发人是李金碧,曲焕章是李金碧的姑父,因此李金碧是云南白药家族的重要成员。李金碧出技术,该所出资金,双方合作推广“益心阳口服液”,宣传“益心阳口服液”时使用“云南白药”字样,完全是出于善意,真实的表示李金碧的家族身份,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和搭便车。“益心阳口服液”由黄石飞云公司生产,而该所则授权中成智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智晟公司)独家负责该药品的市场推广和营销。“益心阳口服液”的宣传册由中成智晟公司制作,宣传册应由中成智晟公司负责,与该所无关。该报刊的广告宣传也与自己所无关。综上,不同意云南白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朝阳大药房辩称,“益心阳口服液”是经过国家审批的合法药品,销售该药品并不违法。他人在药房租赁了柜台,专门销售该药品,药房并没有直接销售该药品,所以药房并不侵权。药房没有侵权,不同意云南白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白药系列药品被列为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我国的知名商品。“云南白药”和“白药”是云南白药系列药品的特有商品名称,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告黄石飞云公司作为名义上的销售者与被告金碧国全研究所、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在销售药品“益心阳口服液”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云南白药”进行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云南白药”进行药品宣传并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北京金碧国全中医药研究所共同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万元;被告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金碧国全中医药研究所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他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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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 云南白药 不正当竞争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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