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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产品说明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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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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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9月30日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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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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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沁阳市育炜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育炜公司)因“克隆”原告河南永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永威公司)产品说明书,赔偿原告8万元,并停止使用相同的产品说明书。
永威公司和育炜公司均是河南焦作沁阳市西向镇的生产同类防火产品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永威公司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创作了“速固堵料”、“防火隔墙”、“矩形管道”、“阻火包及包带”、“非硬化堵料”、“槽盒”等六种产品的说明书。
2002年,永威公司发现,育炜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也印制使用了上述6种产品说明书,其说明书不仅文字叙述、照片中实物的摆放以及表格形式、内容与永威公司的产品说明书相同,就连永威公司的下属单位“沁阳市消防器材研究所”的名字也列在其中,而且产品说明书的整体设计与永威公司该产品的说明书相同。
2003年2月11日,永威公司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育炜公司停止产品说明书,赔偿损失30万元及调查费1万元。因级别管辖问题,案件于2004年7月26日移送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育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相似的“速固堵料”、“防火隔墙”等6种产品说明书,10日内赔偿永威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育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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