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10月17日09:34 信息来源: 法律教育网
  案件评析

  本案原告“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权人沈存正认为电器厂在生产、销售该治疗仪过程中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专利权,其理由有两点:1.他与电器厂之间始终未签订法律规定的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电器厂违反许可范围,向联合体外厂家供应效应带。此两点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等于说明电器厂的行为是违反此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此条规定,电器厂利用沈存正的“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及效应带,必须和专利权人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但双方之间自始自终都未订立过这样的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的行为是否因此而侵犯了沈存正的专利权呢?这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来分析。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电器厂利用沈存正发明的“场效应治疗仪”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应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从沈存正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后至其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时止。在这一阶段里,沈存正将正在申请专利的“场效应治疗仪”技术当作专利技术,先行聘请电器厂厂长为专利实施人,实质是由电器厂进行试制、生产、销售和完善。后由电器厂提出报告,由电器厂、沈存正及其他13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并产生了联合体章程。根据联合体章程的实质看,联合体的各成员都是“场效应治疗仪”技术的合法实施人。后联合体因故未能成立,但原联合体各成员已经开始利用“场效应治疗仪”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上述这些事实,沈存正是亲自参与和知道的,应当认为是经过沈存正许可的。在此阶段内,电器厂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后一阶段是从沈存正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开始到诉讼前。沈存正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以后,原联合体其他成员仍未与沈存正依法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各自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因有前一阶段的事实,此时应由沈存正依法主张权利,即提出和实施人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请求。从各厂家收到请求开始,原许可的效力终止(原许可主要以章程形式体现,但章程因联合体未成立而不具有效力,只是沈存正并未因此而不许各厂家利用其技术生产、销售,应认为是经沈存正许可的)。各厂家如要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必须依法和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不订立而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的,其行为即侵犯沈存正的专利权。事实上,沈存正向电器厂以外的其他13个厂家发出了通知,要求结清专利费并依法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通知发出后未见回音。所以,其他13个厂家如不与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而继续利用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他们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而对于电器厂来说,沈存正未向其发出这种通知,电器厂又一直在向沈存正支付专利使用费,沈存正也收取了专利使用费;并且从沈存正的诉讼请求中可以看出,电器厂继续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销售,是沈存正所默许的(包括原聘请专利实施人时的约定因素),只是沈存正认为电器厂的有些行为超出了默许的范围。从这些事实看,沈存正与电器厂之间有许可关系,只是未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形式要件有欠缺),但电器厂向沈存正支付了专利使用费,履行了基本义务,是符合专利许可关系的实质条件的。所以,在沈存正不积极作为(不向电器厂提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下,一方面对电器厂的行为不加干涉,另一方面又接受专利使用费,享受了应有的权利,应当认为电器厂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从沈存正所诉的电器厂超出默许范围向其他人销售效应带这个问题来看,经法院查明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在后一阶段中,电器厂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不经许可而实施(强制许可除外),必然构成侵权;许可的方式,从严格要求上应当是书面合同方式,但以本案方式许可的,从实质上讲是不违法的。所以,沈存正一方面承认默许许可,另一方面又以未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为理由认为电器厂侵权,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电器厂侵权的主张是正确的。

  但是,沈存正还有一个“收回电器厂场效应治疗仪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实际上未涉及,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系不当。沈存正的这个诉讼请求和其诉电器厂侵权的诉讼请求,是两种性质的诉讼请求,不能不加审理就以一个诉讼请求不成立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侵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等于沈存正不能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许可权,包括选择实施人、实施地域以及许可的期限等方面的权利。实施人如违反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专利权人就有权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本案在默许许可的情况下,因无许可期限的约定,专利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实施人停止使用其专利。所以,本案在沈存正明确提出要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法院又认定双方实际上有默许许可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对此作出裁判。

  另外,沈存正还要求电器厂登报声明道歉,此是基于《甘肃日报》曾刊登过的报道称“场效应治疗仪”是电器厂研制成功的这个事实。对此,电器厂虽对沈存正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不用登报赔礼道歉,但电器厂是报道的受益人,其有义务登报声明更正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因此,法院应就此点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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