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存在只注重专利保护而忽视其他知识产权的偏科现象,这与浙江省企业大部分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有关”。
为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浙江省高院成立了以副院长童兆洪博士牵头的课题组,从司法的视野对浙江省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及创新能力进行调研。
意识篇
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调查显示,有的企业误认为,只要其开发的新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或进行了成果鉴定,企业就对该技术成果享有专有权利。其实要真正实现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利,必须走申请专利的途径。
有的企业在接受外方带有研发性的订单后,往往直接将样品甚至设计图纸一并寄给外方,以争取进行批量生产。结果外方将上述技术申请了专利(特别是外观设计),反而起诉研发方专利侵权。
还有的企业认为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使用,既可节约申请专利的时间,又可处在保密状态,又具有排他专有性。但不少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有许多要件的规定。在起诉对方侵权时,根本就说不清自己的秘密点所在,或所谓的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完全可以解密,结果将自己的研发成果拱手让人。
2.“贴牌生产”阻碍自有品牌创立
“贴牌生产”虽然使相当多的浙江民营企业搭车进入市场,在短期内积聚了大量资本,但企业发展的主动权终究掌握在他人手中,表面繁荣的背后是企业自主开拓和创新能力的贫乏,还很容易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民营企业要在贴牌中学会创牌,精心进行品牌创造、品牌创新和品牌管理,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开发篇
1.技术创新能力较弱
在专利诉讼领域,据对杭州、宁波、温州三个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6年期间审结的专利权民事案件的调查,发现涉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纠纷仅占7.90%.
发明专利权拥有的比例明显偏低的现象表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高。
2.忽视情报信息工作
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相当多的浙江企业不善于利用专利信息,在技术开发前没有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导致企业技术开发起点低、耗时长、费用高、效率低。
有的企业进行的所谓“创新工作”,无非是利用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机制,申请别人早已申请的相同专利,或者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稍加改动,更有甚者在被控侵犯他人专利诉讼后,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去申请专利,并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为由又进行侵权活动。
3.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企业从产品研发到包装设计,从服务提供到市场销售,从许可使用到产品销售的过程,经常要使用和创造大量的知识产权。分别涉及专利法的保护,著作权问题,商号或商标,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等等。
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的企业存在只注重专利保护而忽视其他知识产权的“偏科现象”,这与浙江省企业大部分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有关。此外,浙江企业到国外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权利意识还很欠缺,往往被国外竞争对手先行申请专利或抢注了商标后,被控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