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观点
 
警惕奥运知识产权“陷阱”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11月05日11:59 信息来源: 中国公司法务网
编 者 按 :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范围内,任何机构或个人为商业目的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都应当取得相应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对奥林匹克专用权的侵权。
  2006年11月8日,在武汉市武昌区的一家大型冷库内,工商执法人员查获2550公斤外包装上标注有“农业部推荐2008北京奥运会指定农产品”字样的冻鲜肉,该批冻鲜肉的经销商武汉市天马肉类食品公司和生产厂家河南众品食品公司都无法提供奥运会组委会的相关许可文件。而来自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的书面通知称,从未指定任何农产品(包括肉类产品)为北京奥运会指定农产品。最终,工商部门以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暂扣这批猪肉。

  自1984年美国洛杉矶奥运会首次实现赢利以来,奥运会蕴藏的巨大商机逐渐被人们认识,诞生了“奥运经济”。第29届奥运会将于2008年在北京举行,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极好的展示产品的机会,因而众多企业纷纷制定“奥运战略”,大打“奥运牌”。但是,在紧盯着“奥运经济馅饼”的同时,也要绷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根弦,否则极有可能如同生产“奥运会指定”冻鲜肉的这家食品公司一样,还没吃到“馅饼”却先掉进了“陷阱”。

  那么,广大的企业和投资者在搭乘“奥运经济快车”的同时,应当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风险呢?

  认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界限

  如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垄断权,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有效。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等奥林匹克运动基本文件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世界各国的国家奥委会对国际奥委会负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指示,在各自国家采取步骤防止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被侵犯。

  为了进一步细化界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范围,我国在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02年又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具体规定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包括:

  (一)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 《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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