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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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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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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12月28日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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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观点法律网
| | 编 者 按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与物权相比尽管有个性的差异,但也存在诸多共性。 | | 一、专利审判疑难问题
(一)专利纠纷中技术问题的解决
对于如何解决专利纠纷中的技术问题,代表们提出以下几种方案和改进意见。
1.当事人聘请专业人员参与诉讼。该方案的不足之处在于专业人员的诉讼地位和所作陈述的效力不明,建议将专业人员的陈述作为该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待。
2.技术鉴定。该方案的缺陷在于鉴定制度尚不完善,鉴定人出庭难以落实,鉴定时间过长,影响司法效率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等,建议及时完善鉴定规则,明确鉴定人的选择程序、权利义务等,并适度限定鉴定的范围。
3.专家咨询。该方案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由于咨询意见不公开,当事人无法质证,有违审判公开原则。建议明确专家咨询的证据地位,将咨询专家定性为法官辅助人员,采取法院聘任制,并对专家咨询的提起、运作程序、监督管理及专家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
4.专家证人。目前对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资格审查和提起程序没有专门规定,建议除当事人申请外,借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明确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由法官指定专家证人,当事人对专家证人资格可以提出异议并询问。
5.专家陪审员。建议扩大专家陪审员队伍,让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
(二)专利许可
1.专利许可合同的性质。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与物权相比尽管有个性的差异,但也存在诸多共性,从权利变动角度看待,专利许可合同是设定用益性知识产权(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合同,专利许可使用权性质上是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而非债权。在知识产权法研究、立法和运用中应当注意借鉴物权法原理。
2.专利默认许可。有代表指出,虽然专利默认许可理论与专利权利用尽理论的法律渊源很相近,但专利权用尽理论仅仅能解决产品专利的问题,在现实中,专利默认许可理论的影响范围更广泛。出于衡平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议在修改专利法时增加默认许可的相关内容。
(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现有规定在实践中的问题是:不易操作;容易造成司法中立遭质疑;人为创设新型举证责任倒置;不利国内企业。代表提出五种可能的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允许被告主张另有其他公知方法可制造同样产品而不应发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将现有规定修改为原告应证明“该相同产品有相当大的可能是使用该专利方法所制造”。
2.涉及已有产品的新的制造方法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专利权人举证存在难度,使权利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此可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保全,获得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
(四)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1.销售商的侵权责任。有代表指出,在确认销售商品来源是否合法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当权利人对合同、收据提出异议时才进一步要求销售商提供税务局核发的正式发票;根据销售商在销售侵权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销售商因权利人警告而中止履行与生产商的合同后,当侵权指控不成立时,违约责任应由专利权人承担。
2.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中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在处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应当从建筑施工合同内容入手,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因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而侵权时,判决“停止侵害”往往有损公共利益,建议在专利法修改中规定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颁布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令。
(五)专利间接侵权
有代表认为虽然间接侵权制度来源于共同侵权理论,但两者在立法宗旨、主观要件、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上均存在差异,在我国的专利保护工作中不能回避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同时又要正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掌握规制专利间接侵权的力度,不片面强调与国际接轨,也不将专利权保护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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