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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募资使用行为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02日09:33 信息来源: 观点法律网
编 者 按 :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始于2001年4月执行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同时废止。

  本次《规定》与原《指引》相比,主要有七大变化。

  一是改变了规范的对象。《规定》主要规范的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格式,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出具鉴证报告。

  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注会应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三是明确规定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才需按照《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是鉴于要求发行人提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主要系关注发行人作为A股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诚信度和信息披露质量。

  五是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对照情况的披露格式内容予以规范。

  六是增加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专项存放、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次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的说明。

  七是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增加了与转让或置换以及置入资产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同一天,中国证监会还分别发布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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