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08日10:08 信息来源: 法律教育网
编 者 按 :只要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企业即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只要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企业即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在各种企业类型中,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的设立是以创立企业为目的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法定程序的总称,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调整。我国企业设立基本采取行政许可和准则设立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企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经核准并发给《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企业终止是指企业组织的解散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停止。企业变更和企业终止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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