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康可”告赢“默克”案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21日09:57 信息来源: 法制网
编 者 按 :默克公司生产的“康可”药品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囊同属第五类商品,属于相类似的商品。
  两告工商,面对跨国公司工商执法软弱

  在此过程中,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2005年8月,杭州市工商局的不作为引来了康可公司第一次状告。三个月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判决,工商局作出了“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答复。

  2006年3月,康可公司再次起诉杭州市工商局,认为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有违程序,过于草率,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有包庇默克公司的嫌疑,要求撤销该答复。同年10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撤销了该答复。随后,该局向浙江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书面请示,以确认默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然而这一申请至今石沉大海。

  俞愈说:“我们两次状告工商局实属无奈,工商部门在面对这种跨国公司时,在执法上的软弱直接放任了外国企业侵犯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

  默克败诉,还是法院公正撑了腰

  就在康可公司状告杭州市工商局期间,默克公司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康可”更名为“康忻”。

  2006年年底,默克公司的“康可”包装全面停止使用,已经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就地销毁,取而代之的是全新包装的“康忻”。

  “默克公司虽然收兵了,但我们认为,这10多年来的侵权有些不明不白,我们要让世人明白,世界五百强的默克公司的确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说。

  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康可公司状告默克公司侵权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默克公司生产的“康可”药品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囊同属第五类商品,属于相类似的商品;同时,默克公司使用的“康可”文字标识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构成相近似。据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默克公司生产销售“康可”药品的行为侵犯了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判令默克公司赔偿康可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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